《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即将在本月底正式发布,几年前颁布的意见稿哪些要素会被保留?在梳理分析后汽车预言家认为:发展电商模式、开放配件销售渠道、放开非授权经销商形式、构建合理的厂商关系、降低汽车零整比、共享节约型服务网络这几大方面极有可能在新政中体现出来。
十天之后,或许中国汽车流通领域将再次成为舆论聚焦的阵地。原因在于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将在本月底正式公布,取代推出近12年的“基本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
从2005年老《办法》的推出实施,到2016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期间虽多次传出老《办法》即将修订的消息,但最终都石沉大海。直到征求意见稿截止近一年之后,计划在2016年底实施的新《办法》再次被拖延,但有望在本月底之前对外正式颁布。
根据目前的汽车消费市场、互联网商业模式以及当下供应商与经销商间的矛盾,即将发布的新办法主要从构建合理的厂商关系、降低汽车零整比、共享节约型服务网络三方面进行主要调整,同时明示了要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放开配件销售渠道,以及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的建议。
老《办法》从2005年推出至今,随着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间关系的日益紧张,老《办法》或已无法紧跟市场起到有效、合理的规范作用。
而今,新《办法》已基本定稿,在新办法推出之前,汽车预言家将尝试从征求意见稿中解读其相关条例,以及出台后的新《办法》又是否能与现在的汽车销售市场相适应?
一、法规名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变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解读:完全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品牌”二字,意在打破汽车行业中实施已久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同时指出相关电商、超市等销售新模式。
二、老《办法》意在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而征求意见稿主要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解读:老办法中“品牌销售行为”着重关注于汽车经销商在市场中相关销售、服务的行为;新办法中“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则针对于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相关合作关系,保证合理正常进行。
三、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为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解读:征求意见稿较之前仅约束于单一买卖整车活动扩大到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整车、零配件以及质保、售后保养等方一系列服务活动。
四、征求意见稿着重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同时关注三、四线城市汽车市场发展,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另外,在具体销售模式上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在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之下,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五、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解读:未经品牌授权亦可进行销售,只需对消费者做出明示和提醒,这将意味着经销商无需单从供应商处购买货源,可从其他经销商处购买,总经销商意义淡化,而二级经销商合法化。另外,这将减轻供应商的卖方市场,有利于货源在经销商之间的相互调动。
六、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服务。
解读:此项条例保护了消费者可跨区购车,经销商不能搞市场区域垄断。经销商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相关衍生产品,限定售后服务商,这说明以后的产品捆绑、一条龙服务都不再成为强制。
虽然条例如此,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或较为困难,因为这是经销商赢取利润的最大关键点之一。
七、供应商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累计不足5年的,应将累计授权期限至少延至5年。
解读:相对于老《办法》中一年一次的授权,3年的授权期限大幅拉长,这对经销受而言可以不必每年接受检验,这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有利于经销商的。
八、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具备经营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和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相关条例。
解读:汽车销售数量、库存、转售等,一直都是经销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正因如此,这长久以来影响着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厂商未来不能压库存、压广告费用等,也不能限制产品在经销商之间的转售等,给了经销商很大的自主经营权利。
而配件生产商可多方对外销售配件,或使汽车零整比下降。配件数量不受限制且质量提高,这样社会中的汽车修理商可与品牌4s店相竞争,在价格、服务商赢得客户。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一规定将打破一直以来经销商运营的固有模式,其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建设前销售后维保的店面,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经销商的建店成本。汽车维护、保养可与汽车销售相分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破除供应商在零配件上的垄断。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保证汽车销售市场合理、合法进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样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条例规范。
管理之初,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时间较老《办法》所规定的2个月时间缩短一倍,提高信息录入效率。
在具体监督上, 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而后商务主管部门同相应管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另外,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将录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