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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回应“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

新华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07 14:34

正文


日前,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自杀的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7日回应称,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例行发布会,会上,谈及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时,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表示:


关于社会关注的榆林产妇事件,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人非常痛心,在此对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生孩子方式到底谁说了算?


备受关注的陕西产妇坠楼身亡事件持续发酵。9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卫计局介入调查此事。然而,舆论的争论并没有随之减弱,事件中牵连出的“选择哪种生产方式,决定权到底属于谁”广受热议。


顺产或剖宫产,究竟应该听谁的?


本事件的舆论中,许多人将剖宫产作为一个可供选择的选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剖宫产是为解决难产问题而出现的一个医疗措施,但顺产还是剖宫产,实际上并不是一道主观选择题。“目前,国内有不少医院对于剖宫产还是在进行控制的,并非是患者提出就能做。”妇产科专家龚晓明说。


“为了解决困难的分娩,降低并发症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剖宫产的”。龚晓明举例,产妇在难产、胎位异常、骨盆异常、胎盘异常、胎儿异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剖宫产。


“有些精神因素造成不能够顺产的,在实际操作中都会适当放宽指征。”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乌兰说。


同时,《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产妇有决定能否手术的权利。“产妇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完全可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医院只需取得产妇本人签字即可手术。”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娜说。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关于各大医疗机构的手术性治疗中,签字同意权的配置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交锋和争论。“患者本人具有一定的决定权,但是她的伤病住院治疗产生一定的费用以及后续康复期间的照护也与家庭成员、近亲属具有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因此,其他的家庭成员也有一定的发言权。”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龚晓明也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剖宫产,由家人和医院共同决定的不在少数。”


已取得家属授权,院方就不担责?


针对被普遍质疑的“产妇做手术,为何必须家属签字”,医院也做出解释: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如果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医院是否担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奇认为,“院方不能因为孕妇和家属之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而免责。”


李洪奇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其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已经涵盖了临床各种可能性,包括家属联系不到、无法到场或者虽在场但拒绝签字。”


而对于“产妇请求”却抵不过家属签字的情况,倪娜认为,这种处置方式不合理。


“现实中,一些医院会担心产妇本人可能在手术中死亡或失去意识,届时签字的效力可能会被质疑,医院出于医患风险考虑,可能会要求家属与产妇共同签字。”倪娜告诉记者。


“但此时,如果发生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则需尊重产妇本人的意愿,产妇本人自决权是受法律保障的。”倪娜说。


相关评论:


手术签字与紧急医疗:“生死相托”也是法律


榆林产妇在待产室跳楼自杀事件,已经在舆论场里发酵了几天。但是,当事双方却各执一词,医院方面坚称是家属不肯签字,才导致不能实施剖宫产手术;家属方面表示医院不同意手术。甚至对于监控视频,双方也是各说各话,医院说,产妇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随后,家属方说:所谓“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


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是,如何避免悲剧的重演。


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发生过类似的悲剧。2007年,孕妇李丽云在“丈夫”(事后查明为同居男友)陪同下去医院就诊,院方建议做剖腹产手术,“丈夫”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事件曾引发全社会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的反思。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当时很多人认为法律彻底解决了“李丽云悲剧”。


但是,现实并不是这样的。就这次事件来说,医院还是在坚持家属签字的效力高于病患的选择。医院称:之前产妇“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所以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时,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但是,按《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托。简而言之,哪怕签了委托书,是否剖宫也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而不是由产房外的家属。这种“误解”是很可怕的。


“紧急医疗”措施不需要家属签字,已经被10年前的悲剧所揭示,已经被写入了法律,为什么还没得到执行?为什么医院没有依产妇的要求做手术,而是执着于家属签名?这才是问题所在。


其实,也不难理解,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中,院方倾向于“规避风险”。设身处地地为医生想一想:如果没取得家属签字,就按产妇的意志做了手术,万一发生意外的话,家属会不会借机闹事?医生还敢不敢理直气壮地按法律实施“紧急医疗”措施?


2015年上海的长海医院一位青年医生为抢救危重病人,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毅然代替病人家属签字手术,一时传为“正能量”美谈。但是,医生同行里“说酸话”,替当事医生捏一把汗、觉得“这是年少轻狂”的也不少。


“紧急医疗”措施明明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现实中各方却有另一套博弈机制,结果法律走了形,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发挥作用,大家躲着可能的风险行事,最后倒霉的还是病人。医院要从冰冷的授权书、同意书中走出来,从“风险规避导向”转向患者利益最大化导向,回归“医者,生死相托”的初衷。但是,社会要给足够的支撑,包括舆论、卫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全面支持,这样医生在危急关头才敢下决心。


医疗活动的目的是积极挽救生命,而不是消极回避风险。病患及家属要对医生有足够的信任,法律规定不能被“打折扣”,医生同样要拿出担当。10年前的“李丽云悲剧”还在重演,必须彻底解决“手术签字”问题。


此前报道:


做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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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新华网、新华视点微博、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

编辑:董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