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A公司在网站页面、门店照片等中使用案涉“9B”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与B公司均经营汽车用品,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首先,案涉“9B”商标是B公司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经过多年来在国内的持续宣传、销售,在汽车护理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其次,案涉双方曾存在经销关系,A公司在明知B公司商标的情况下,未经B公司许可持续使用注册商标及相关元素,主观上具有攀附B公司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引起消费者对于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A公司对外宣传其为B公司代理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经销协议约定:“本协议终止后,经销商将不再使用品牌名称,并在任何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该等标志或名称”。而在双方协议终止后,A公司仍在网站团队介绍、公司简介中表述A公司为B公司中国区总代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A公司关于案涉“9B”标识注册行为及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A公司申请注册案涉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B公司的商标在境内进行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A公司明知B公司在先使用案涉商标,仍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似商标,虽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但上述行为也体现其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有违诚信,恶意明显,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其次,A公司的投诉行为系滥用商标权。基于案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且已被裁定无效,A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此外,A公司针对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起投诉明显未尽善意、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实际损害了B公司的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B公司因A公司实施上述案涉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害,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与梁某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7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