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必须刮骨疗毒。
上周五,本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保持定力 咬住市场化改革不放松”,认为在众声喧哗的当下,应该排除干扰,坚定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文章发表后,引发各界热议。有观点认为,不能就市场化论市场化,提升市场法治化水平同等重要,甚至更为迫切。对此,我们完全同意。我们认为,市场化与法治化是引领中国证券市场行稳致远最关键的两条腿,必须都使得上劲。否则,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走不稳,走不快,走不好,甚至还会摔跟头。
细心的投资者都注意到,去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上任以来,A股市场监管全面加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立体展开。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中介失职等违法违规问题频频重拳出击,常态化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既逮鼠又打狼,除了批量处理常规案件外,也查处了徐翔、鲜言、冯小树等不少大案要案。同时,针对市场上各种痼疾和新的不良苗头,如忽悠式重组、跟风式重组、利用高送转进行设局式减持等问题,创新监管手法,及时予以遏制。在退市方面,加大了执行力度,加快了退市步伐,创业板出现了退市第一股。
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一年多来,A股市场秩序得到改善,市场各方比以前守规矩多了,对法治多了一分敬畏感,整体风气有所好转,成绩有目共睹。同时,也必须认识到,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必须刮骨疗毒。进行这样的治疗,需要智慧、勇气和耐心,要能顶得住压力、持之以恒。
加大力度治理各种吃相难看的市场乱象,是监管回归本位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实实在在的保护,也获得了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支持。当然,也有一些人,对从严监管新形势、新规则不适应,感觉交易不如以前自由了。还有一些人认为,水至清则无鱼,监管太严,影响了市场活跃度,因此希望监管可以适当体现弹性。
我们认为,一方面,投资者守法合规的交易自由都应该得到保护,证券市场应该发扬“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契约精神。基于此,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抓坏蛋”上,尽量避免对交易环节进行直接干预。 另一方面,对于各种践踏三公原则、违法违规的所谓“交易自由”,监管要敢于动真格,敢于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奶酪。监管应该保持一致性和严肃性,绝不可为了维持所谓的“市场活跃度”,时紧时松。总体上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不是太严厉了,而是太仁慈了。因此,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这个牛鼻子还得牢牢抓住,不能放松。至于具体的监管手法,有些看上去可能行政色彩偏重,个别的或许随意性偏大,技术上确有斟酌改进的空间,我们相信,监管部门未来也会听取市场各方建议,从善如流,进一步加以完善。
建设一个高度市场化、法治化的证券市场,离不开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但仅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还不够,因为监管手段和监管资源终归是有限的。它需要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监管任务和监管资源的合理匹配,需要执法和司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环顾海外一些推崇自由交易原则的成熟市场,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和民事索赔构成了证券市场事后惩戒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三大支柱。相比之下,A股市场惩戒证券违法犯罪运用最多的手段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救济制度短板明显。有些案子开出的罚单金额不小,但刑责轻微,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中国现行证券法、刑法对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处罚多数轻于海外成熟市场。有些行为在海外成熟市场属于触犯刑法,在A股市场只算行政违法违规;有些行为A股市场列入犯罪,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也大大低于海外成熟市场。另外,受地方保护、执法者专业水平不高等影响,国内有些案件即便进入刑事程序,最终仍然给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感觉。违法犯罪成本太低,难免“前罚后继”。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维护三公原则,有必要参照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修改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抓住全国人大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的契机,全面松绑各种过时的管制限制措施;完善证券市场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研究成立不受地方力量干预、专业性强的专门证券法院;积极探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赋予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足够的权限,充实监管力量,保障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