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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下)

特色小镇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9-07-09 11:44

正文

4 保护培育规划

4.0.1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分级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明确分类保护要求、说明规划的环境影响等。

4.0.2 风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应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4.0.3 —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将风景区内资源价值最高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特别保存区,可包括全部或部分风景游览区。

2 特别保存区除必需的科研、监测和防护设施外,严禁建设任何建筑设施。风景游览区严禁建设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有序疏解居民点、居民人口及与风景区定位不相符的建设,禁止安排对外交通,严格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4 二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是有效维护一级保护区的缓冲地带。风景名胜资源较少、景观价值一般、自然生态价值较高的区域应划为二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主要的风景恢复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游览区。

2 二级保护区应恢复生态与景观环境,限制各类建设和人为活动,可安排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和扩建,严格限制游览性交通以外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5 三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风景名胜资源少、景观价值一般、生态价值一般的区域应划为三级保护区。该区应包含发展控制区和旅游服务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恢复区。

2 三级保护区内可维持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区内建设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式等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4.0.6 外围保护地带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风景区自然要素空间密切关联、具有自然和人文连续性,同时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防护各类发展建设干扰风景区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应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2 外围保护地带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消除干扰或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的因素。

4.0.7 保护培育规划应根据本风景区的特征和保护对象的级别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发展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确定引导性规划措施。

4.0.8 保护培育规划应符合下列生态原则:

1 应制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行为,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利用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 应维护原生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严控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生境;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生物与景观多样性。

3 应提高自然环境的恢复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4.0.9 分类保护应包括文物古建、遗址遗迹、宗教活动场所、古镇名村、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生态环境等,并提出保护规定。

4.0.10 规划的环境影响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等。

2 应提出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应明确风景区总体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总体结论。

4.0.11 保护培育规划应提出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要求和措施.其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类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规定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 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5 游赏规划

5.1 风景游赏规划

5.1.1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5.1.2 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应遵循全面展示风景区景观形象、呈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源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和发展措施。

5.1.3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符合景观特色、生态环境条件和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 应权衡风景名胜资源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3 应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 应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5.1.4 游赏项目可在表5.1.4中择优并演绎。

5.1.5 风景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区、景线、景群、景点、景物等,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 应使游览欣赏对象在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

3 应为各游览欣赏对象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5.1.6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设施配置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内容。

5.1.7 景线和景群组织包括: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序列组织,设施配置等三部分内容。

5.1.8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方式设施配置,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内容。

5.1.9 景观提升和发展应包括景观与环境整治、游览空间扩展、景点利用等内容,应明确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控制要求。

5.1.10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结合游人结构、游人体力、游赏心理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具有不同难度、体验感受、时段序列、空间容量的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线的级别、主题、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 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 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5.1.11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5.2 典型景观规划

5.2.1 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

5.2.2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稳定与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彰显特色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5.2.3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

2 应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 应利用和营造类型丰富的植物景观或景点,突出特色植物景观,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活动。

4 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 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5.2.4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 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 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 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5.2.5 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 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历史传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

3 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活动和专题游览。

5.2.6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 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洞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 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过度人工干预和建设。

4 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水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 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览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5.2.7 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宜建设硬化驳岸。

2 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景观。

3 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游赏活动。

5.3 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1 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

5.3.2 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

5.3.3 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

5.3.4 解说设施布设应合理、适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为解说牌、导向牌和安全标志牌.提出标牌建设与设置要求。

2 解说中心纳入游客中心建设,其规模应与游人量相匹配。

3 电子设备应规定设置的内容、位置与要求。

6 设施规划

6.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6.1.2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 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 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 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5 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6.1.3 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 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应按式(6.1.3-1)计算。床位数可由固定和临时床位两部分组成。游客淡旺季分布极为不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低,临时床位比例宜高;相对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高。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6.1.3-1)

3 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和餐饮服务两类旅游服务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式(6.1.3-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6.1.3-2)

式中,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为1:3 1:8

6.1.4 旅游服务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规划原则和要求,

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 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设施。

3 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6.2 道路交通规划

6.2.1 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 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 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严格限制客运索道及其他特殊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结合。

2 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 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护、遮蔽等措施。

4 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坏。

5 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补救措施。

6 应避开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 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6.2.3 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设施与措施。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

2 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和视线。

4 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地段。

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6.2.6 风景区主要步行游览路应根据景源分布特点、游赏组织序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6.2.7 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6.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6.3.2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6.3.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6.3.4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6.3.5 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6.3.6 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6.3.7 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6.3.8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

6.4 基础工程规划

6.4.1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6.4.2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 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 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 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 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局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

6.4.3 邮电通信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信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能与国内外联系的通信网络设施。

2 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6.4.4 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用水量、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输配水管网布置、给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他配套设施,确定排水体制、划定排水分区、布置排水管网、确定污水处理措施等内容。给水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处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6.4.5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包括: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 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用电负荷中心的服务建筑、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6.4.6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符合表6.4.6的规定。其中用电标准按每间房2床计算,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6.4.7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根据旅游服务设施、游览道路及游人量的规划确定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明确旅游厕所、垃圾转运设施的标准、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内不宜设置垃圾处理设施。

2 垃圾转运设施宜靠近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但不宜设在游客集中区域。

7 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1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1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2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将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7.1.3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

7.1.4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及相应利益。

2 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前提,优化居民社会的空间格局,条件许可时应进行生态移民。

3 科学引导居民社会的产业发展促进风景区永续利用。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各种常住人口规模,严格限定人口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7.1.6 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严格控制其规模和布局并明确建设管理措施。

7.1.7 风景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特色风貌村点应提出规划引导与保护措施。

7.1.8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将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安排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7.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2.1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模式。

7.2.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产业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7.2.3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风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前提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7.2.4 经济结构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2 明确风景区内的产业结构与引导方向,主要产业的发展策略。

3 明确旅游产业、生态农业等风景区特色产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7.2.5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风景区与所处区域的空间关系,促进风景区与区域的协调发展。

2 优化风景区内部的产业结构布局和管控措施。

3 含理建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区划、风景游览区划、旅游服务基地与相关产业布局的关系。

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0.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汇总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汇总表等。

8.0.2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的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8.0.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8.0.5 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湿地和基本农田。

3 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8.0.6 用地汇总应符合表8.0.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8.0.7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8 使用本标准表8.0.6和表B.0.1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本标准表8.0.6可同时采用大类和中类统计。

8.0.9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严格保护戊类、庚类、辛类、壬类用地,控制乙类、丁类、己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严格控制丙类用地,科学确定其规模用地布局宜通过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可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

8.0.10 相对集中的乙类用地,应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貌等控制性指标或要求。

9 分期发展规划

9.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年限一般为20年,规划分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期或近期规划:1年 5 年。

2 第二期或远期规划:6年 20 年。

9.0.2 分期发展规划应详列风景区建设项目一览表。分期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应兼顾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9.0.3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9.0.4 远期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总体规划所能达到的最终状态和目标,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9.0.5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附录A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A.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附录B风景区用地分类

B.0.1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附录C成果规定

C.0.1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可含专题报告)等四个部分。规划成果应数字化。

C.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的规定性要求。

C.0.3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规划承担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国家级风景区规划的图纸应标明国家级风景区徽志。

C.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C.0.5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目标和思路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可附说明性图纸。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別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3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开课地点 北京 农广大厦

【开课时间】 2 019年7月27—29日

【主办单位】 中厚明德集团 特色小镇研究院

【参课人员】 特色 园综合体相关 投资商 开发商 相关产业链负责人

【课程主题】 政策解读、立项辅导、融资申报、拿地策略、案例解析... ...

课程特点 一线评 审专家授课、模块化教学、操盘手现 身说法 精讲细研

咨询热线 16601291889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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