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唐立霞骗取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李太屯村租房的李香兰的信任,让其带自己从集市一同去到该村。随后,唐立霞将被害人郭新振,从该村拐走。后唐立霞与呼富吉会合,一同带郭新振前往河南林州——呼富吉的老家呼家窑村。
后二人以15000元的价格将郭新振卖给采桑镇的北采桑村郭某。因郭某给付2000元钱后,剩余13000元钱一直拖欠,四个月后,二人将郭新振要回,并退还2000元钱。
1998年2月14日,河南省林县姚村镇大池村常某夫妇,自呼富吉处花6000元钱将郭新振买回,取名常鹏宇,并落户河南林州。
此外,据检察机关指控,除拐卖郭新振外,呼富吉、唐立霞二人还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实施拐骗、贩卖儿童行为,拐卖儿童四人。呼富吉与另一女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一人,呼富吉共拐卖儿童五人,唐立霞共拐卖儿童四人。
面对一审时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呼富吉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唐立霞则表示,自己是受呼富吉的威胁和指使才实施了拐卖犯罪。
10月29日,郭刚堂讲述了人贩子的残忍行径。一名被拐儿童头上长了一颗肉球,为了消除这一特征,人贩子直接用刀生割,用手揪掉,完全不顾是否会影响孩子的生命安全。
对此行径,郭刚堂连说人贩子不是人是恶魔,孩子的遭遇也让人非常揪心。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在实施拐卖犯罪过程中,对被拐儿童及其原生家庭均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拐卖过程中,甚至存在给孩子喂迷药,殴打虐待等情形,性质十分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