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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学堂第五十九期:投资者维权 证券交易纠纷 相关知识】

巨潮资讯网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6-19 21:13

正文

前言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读证券投资咨询侵权相关知识,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所需的基本知识点,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9.什么是过失透支?

答:过失透支不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故意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而过失透支是由于券商或者客户的过失,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客户过失透支交易造成的原因可能是:

(1)由于证券商工作上的疏忽,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证券商买进股票的价款超出账户中的款项造成的透支交易;

(2)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造成的透支交易。

对于客户过失透支交易,客户和证券商都有过错,且均非故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过失透支购买的股票所有权归属问题,客户可以和证券商协商解决。一般解决方法是,透支交易买入的股票,其所有权归客户,客户向证券商返还透支款;若客户不能返还透支款,则由证券商将透支买进的股票强制平仓,损失由证券商和客户共同承担,按过错大小确定分担比例。


10.客户逾期不还融资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合法的融资业务中,客户按期归还融资款是客户履行融资协议的基本义务,所以,如果客户违约,不按期归还融资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业务还被法律所禁止期间,证券商与客户为融资而订立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而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既然融资协议无效,那么客户未如约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客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其不用向券商还钱。其向券商所借资金还是要归还的,法律不保护的只是券商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收益。


11.券商可以对投资者融资买的证券“强行平仓”吗?

答: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为监管风险的需要,一定会有券商对客户证券进行强行平仓的约定。强行平仓,就是指当客户的证券下跌至双方约定的价位时,证券商无需客户的指令就有权卖出客户的股票。

但是如果某公司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时,它的强行平仓行为投资者可以提出异议吗?首先,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所以其中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此时的强行平仓,是证券商在没有客户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卖出客户股票的行为,因此证券商与客户在其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中有关客户对其委托产生的交易结果提出异议期限的规定对客户也不适用。所以,客户对券商的强行平仓行为可以提出异议,不予认可  。

但是,如果双方因此争议而发生诉讼,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方应均需承担责任。


12.对透支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目前,某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未批准允许之前,透支行为仍然是非法行为,透支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商和客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委托买卖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答: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发生事故后,证券商是否能够免责,主要看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点。公认的法理认为,“不可抗力”应该满足“无法预测、无法防止、无法克服”三个条件。所以,实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一般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的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14.股票盗卖和盗买发生的原因?

答:股票被盗买和盗卖就是投资者账户泄密,被他人将自己的股票卖掉或买入自己不想买入的股票。

以前出现的股票盗卖主要是有人企图侵占投资者的资金,但自从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后,仅仅通过盗卖他人股票已难以侵占到投资者的资金。现在发生地股票盗卖行为,其目的主要是有组织、有蓄谋地为自己买入股票而实施的盗卖他人的股票;同样地,出现的盗买现象也是为了卖出自己的股票而从他人账户上进行的反向操作。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自己掌握了银行账户和密码,别人是取不到自己的钱的,因而对股票账户就有些马虎大意了,故而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股票被盗卖的原因主要是投资者的股票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泄露。从实践发生的案件看,既有证券商的责任,也有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有的是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有的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等;还有的是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

前三种原因造成的盗卖后果是因券商的过错或券商的责任造成,应由券商负责,后一种原因则应归咎于投资者自己。投资者在发现自己的股票遭盗卖时,注意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便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15.投资者如何防止股票被盗买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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