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理杂志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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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伦理学》(Ethics)第135卷第1期

法理杂志  · 公众号  ·  · 2024-11-20 18:35

正文






Ethics

Vol.135  No.1

本期《伦理学》共有5篇文章1篇讨论,第一篇《回到阶层:从教育机会平等到社会平等》主张扩展平等主义“工具箱”,以批判教育系统。第二篇《失忆与惩罚》对健忘症是否应该减轻处罚的通常观点进行了反思。第三篇《被遗忘的权利与开放未来的价值》试图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新解释来阐明有关该权利的争辩。第四篇《特殊主义对康德伦理学的挑战》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争论中汲取论据,说明康德主义者之理解普遍性的通常方式阻碍了他们解决这个问题,使他们陷入了三难境地。第五篇《生存风险的道德数学中的错误》为生存风险研究提供了新的积极建议。讨论《不允许的利他主义:对普默的回应》对普默的论证提出了质疑。



Articles



01


Back to Class: From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to Social Equality

回到阶层:从教育机会平等到社会平等

Ryan Cox
本文主张扩展平等主义“工具箱”,以批判教育系统。文章首先审视了平等主义讨论机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既有方法,然后考察了伊丽莎白·安德森和黛布拉·萨茨所捍卫的扩展平等主义工具箱的最新方法。文章认为,尽管既有方法和新的方法都是平等主义工具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都有局限性,这要求我们采取一种更直接关注社会平等的教育正义方法。文章随后发展了这样一种方法,该方法受到关于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的社会学工作的启发。


02

Amnesia and Punishment

失忆与惩罚
Austen McDougal
对于患有健忘症的罪犯是否应该减轻惩罚?哲学家们大多忽视了这个问题。现有观点围绕着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取决于是否记得自己的罪行。然而,该观点的论据依赖于难以置信的假设;该观点还暗示罪犯可以操纵他们应受惩罚的程度。相反,对惩罚失忆者的不安应该追溯到仁慈的独特理由。失忆症患者无法得知自己过去的动机,也就无法完全理解自己在惩罚自己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无法将自己的决定置于一个令人满意的人生叙事弧线中。

03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he Value of an Open Future
被遗忘的权利与开放未来的价值

Lowry Pressly

本文试图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新解释来阐明有关该权利的争辩,该解释以这样的确信为基础:一个人的生活方向取决于自己,且朝向该方向中产生的麻烦是值得的。我将展示该权利所提供的东西是如何支持这种确信的:不受个人过往信息限制的新型社会交互的可能性。这种观点避免了面对其他有关该权利道德基础的解释时所面临的陷阱,澄清了该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并解决了该权利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

04

The Particularist Challenge to Kantian Ethics
特殊主义对康德伦理学的挑战
Irina Schumski
批评者经常指责康德和康德主义者的严格性:他们主张高度普遍的无例外的义务原则,严格禁止撒谎或违背诺言等行为。在这篇文章中,我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争论中汲取论据,说明康德主义者之理解普遍性的通常方式阻碍了他们解决这个问题,使他们陷入了三难境地。进而,我认为他们应该放弃这种常见的概念——“严格的概念”,即普遍原则不允许任何例外——转而采用“宽松的概念”,即普遍原则允许某些例外,即有原则的例外。

05

Mistakes in the Moral Mathematics of Existential Risk
生存风险的道德数学中的错误
David Thorstad
长期主义者最近提出,尽我们所能减轻人类面临的生存风险是极其重要的。我考虑了在计算降低生存风险的价值时经常犯的三个错误。我展示了纠正这些错误如何使降低生存风险的价值大大低于主要的估计值,其潜在的低价值足以威胁到降低生存风险的规范性理由。我利用这一讨论为生存风险研究总结了四条积极的经验。

06

Impermissible Altruism: A Response to Pummer
不允许的利他主义:对普默的回应
Iskra Fileva
对于普默关于不允许但值得称赞的行为的论述,我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普默没有对其行为主体的动机做出合理的解释,这对评价这些行为主体的行为构成了重大障碍。其次,他的论证成功与否取决于对行为进行个别化的方法是否有问题。最后,有一种既值得称赞又不被允许的行为是更好的候选者,但这种候选者给普默的论证带来了新的挑战。




译者


郑翰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博士研究生

白龙,姚盛语,宋长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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