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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这些行为被处罚→

名城网事  · 公众号  ·  · 2024-12-25 09:51

正文

导读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现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我市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清江浦区大其百货店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5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对清江浦区大其百货店进行现场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的烟花爆竹(109箱)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箱/100千克)。

处理结果

该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百货店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接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线索,李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洪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某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淮安区郭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郭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48箱。

处理结果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经营部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来源: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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