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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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2-18 06:00

正文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能够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是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 [2] 如果集体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性或者倾向性意见,行政机关首长还是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决定。 [3] 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体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一致。 [4]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5] 否则若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数决定而由行政机关首长来承担责任,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一般而言,为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行政首长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若作出相反决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6]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集体讨论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和冲突,而是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 [7]




[1] 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56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行政法室编著:《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3] 参照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解》,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转引自袁雪石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22页。

[4] 李洪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402页。

[5] 张弘主编:《新行政处罚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7页。

[6] 李洪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402页-第403页。

[7] 曹晓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如何进行?》,中国环境报2021年12月3日第06版。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延伸阅读】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如何进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什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何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又有哪些?对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除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但对其定义也均未进行明确。

如《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但其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其中的“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地方人民政府来说,可以是参与分管的秘书长等;对于其他行政机关来说,可以是参与分管的总工程师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集体讨论的形式及参加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至于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可以是党组会、联席会、首长办公会、案审会、集体审议会等形式。但是,如果只有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组织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的,则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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