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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编程随想”博主被判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七年,附判决书原文

利刃信安  · 公众号  ·  · 2024-07-01 09:00

正文

“编程随想”博主被判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七年,附判决书原文

编程随想

据“编程随想”博主 阮晓寰 的妻子贝女士向媒体表示,其丈夫阮晓寰被捕一年九个月后,二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


不过,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并未提及“编程随想”博客,但检方指控阮晓寰在200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编写百余篇造谣、诽谤的煽动性文章”,“透过境外平台发布攻击、抹黑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涉政博客,造成大量网民浏览、评论、转发、效仿等“恶劣后果”。


据悉,阮晓寰(1977年6月10日-),福建泉州人,居于上海杨浦,曾任国都兴业信息审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CTO,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任职大会信息安全系统总工程师。2009年6月,编程随想的博客开通。2021年5月9日,博客停止更新,他失去网络踪迹,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6月17日被正式逮捕。2023年2月10日,阮晓寰被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期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其妻子贝女士表示准备上诉二审。




下为判决书原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2刑初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阮晓寰,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肆业,无业,住本市杨浦区民京路558号。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培煜,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二部刑诉[2021]Z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晓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晓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阮晓寰因长期对我国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模式存在不满情绪,在其居住地内多次使用自用电脑编写百余篇造谣、诽谤的煽动性文章,内容涉及攻击抹黑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境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造成大量网民浏览、评论、转发、效仿等恶劣后果。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阮晓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正在登陆使用的电脑。阮晓寰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包括被告人阮晓寰供述在内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阮晓寰以造谣、诽谤、抹黑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阮晓寰对于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写涉政类文章的目的是想让国家变得更好,所发表的具有煽动颠覆性质的文章并没有百余篇。


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案发前被告人阮晓寰的思想认识已有所转变,没有最初那样激进,所涉煽动颠覆性质的文章数量有待进一步查实,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对阮晓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晓寰因对我国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模式等存在不满情绪,自2009年6月起,使用电脑编写百余篇造谣、政权,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境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造成大量网民浏览、评论、转发等恶劣后果。


2021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在阮晓寰的居住地将阮抓获,并当场查获阮正在登陆使用的电脑。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捕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阮晓寰的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阮晓寰的居住地进行勘验及搜查,在现场次卧室的书桌上有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该电脑连有显示器及键盘,通过该电脑电源灯判断处于开启状态,通过摇动鼠标唤醒屏幕,对电脑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由于提取时间较长,故采用不关闭电源的方式,移机至公安机关继续完成提取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查获并扣押苹果手机、小米手机、华为笔记本电脑、东芝移动硬盘、U盘、键盘等物品。


3.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公安人员通过网络远程勘验,从被告人阮晓寰的博客提取博文数百篇,其中包含百余篇涉政文章。


4.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宏基笔记本电脑键盘、外接键盘的棉签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阮晓寰所留。


5.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政文章复印件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阮晓寰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中检出十余个虚拟机、数百篇博文等;在电脑内发现“.XML”格式文件。


6.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及光盘证实,以博主身份登录博客后,能够通过博客自带的“备份”功能下载生成“.XML”格式的博文模板文件,该文件内保存有博客所发布的全部博文内容以及博客的配置信息,普通网民以游客身份浏览博客无法下载生成上述模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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