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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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瓶、乙炔瓶未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同车混放,间距不足,且未用非燃隔板隔开;其违反如下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第 7 款: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 年修订版)》第 76 条 第 4 款: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2、氧气瓶、乙炔瓶上没有防震圈、没有瓶帽;其违反如下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版)》第 44 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 年修订版)》第 76 条 第 2 款: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 滑、滚、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第 6 款:应戴好瓶帽。
3、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混放时捆绑不牢靠,不能有效的防滑、碰;其违反如下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第 4 款: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 年修订版)》第 76 条 第 2 款: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4、推车无防滑动、防倾倒措施,且无人员看护;
5、未设专用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且将危化品堆放场所设置在管廊下方;其违反如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22 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堆场处未装设周知卡,也没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识;其违反如下规定: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 125 号)》第 11 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各省关于“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规定。
7、危化品包装上没有加贴或栓挂安全标签;其违反如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14 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8、危化品堆场处没有配备适量的干粉灭火器(图外边上设有室外消火栓);其违反如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16 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9、液相危化品堆场处没有设置防液体流畅的围堤或斜坡;其违反如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16 条规定
10、危化品堆场没有设置警戒隔离用的围栏,没有划定堆放区;
11、不同的危化品没有分类、分区堆放,且有部分超限堆放;其违反如下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6 条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2、危化品堆放场所内堆放紧密,未预留必要的通道(巡检或紧急处理时用);其违反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版)》第 14 条第 6 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3、危化品堆放场所的简易棚腐蚀严重,且有部分已被大雪压塌;其违反如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版)》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注:
①一堆堆白色的东西是雪,图上的雪正扫好还没来得及拉走;
②图的左下角附近设有 1 个室外消火栓,右下角附件设有复合式洗眼器;
③图上的氧气瓶、乙炔瓶是外协单位来清理被大雪压垮的简易棚部分的;
④气管颜色不对,不符合 GB/T 2550-2007 《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7.2条之规定,乙炔气管应为红色,氧气管应为蓝色;
⑤气瓶在运输的时候气管应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