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出表为典型的资产表外化虽然受到遏制,但业内人士认为,业务端的表外化模式有可能将新的现金贷需求招致麾下。
与先“形成表内资产,再转移出表”的资产表外化不同,业务表外化模式下,现金贷业务的信贷资产一开始不在贷款机构表内体现,而是以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名义存在于表外。
该模式的主体中,最为典型的非P2P平台莫属。名义上,P2P平台只是借贷双方的信息服务中介,但在实质业务中,不少P2P平台已变异为信用中介,即在借贷两方进行分离报价并从中赚取风险利差,同时在坏账出现时,自身出面或关联方为投资人进行刚性兑付,并隐藏坏账事实。
在最新要求中,对于P2P平台的约束包括不得先行扣非或撮合非法利率、不得外包客户信息采集筛选、信评开户等业务,同时也依照上半年的19号文(《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对P2P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实质关系尚未理清的情况下,一些贷款机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来增加潜在的现金贷业务,例如F2P业务(fund-to-person),即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从事现金贷业务。
12月2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就指出,目前发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入现金贷领域。
对于资管产品参与现金贷业务的可能,此次通知也有所涉及,但其只强调了银行资管不得参与现金贷ABS产品投资,以及P2P不得撮合银行资金参与;而更多资管模式却未被提及。
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
“资管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如果涉足现金贷很容易造成规模上的失控,特别是私募基金,本身就是缺乏净资本约束的。”
而另有分析人士认为,在通知给定现金贷的“四无特征”下,部分现金贷业务有可能通过虚构场景用途的方式存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部分银行就曾与担保公司、第三方服务平台合作向非特定群体发放个人消费类贷款,但该类业务的“消费用途”由第三方协助“包装”完成,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亦可视为“伪消费贷”。
“银行本身不愿意承担(伪消费贷)这个风险,所以这部分业务大多数的获客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的,贷款发放后再和第三方来分成,一般是贷款额的0.8%-1%。”一位与多家银行合作发放消费贷的担保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多家股份行银制针对特定人群提供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消费贷款。
不过,此次通知也针对银行与无资质机构合作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而该类现象是否会出现在小贷公司、P2P平台,亦引发业内猜想。
“虚构消费场景和用途的方式并不难,而且许多虚构方式都已经流程化了;因为消费金额、消费用途五花八门,实现有效监管的成本并不低。”
一位互联网小贷公司人士表示,“关键还是看借贷金额,如果单笔过小,还要接受用途审核,那这么做的动力就不大了。”
(编辑:谭翊飞,作者微信:lw8346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