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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律政剧,百年英美法:写给经典的《傲骨贤妻》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0 00:01

正文

作者王聪,辽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一切都缘于那只拦住电梯的温暖的手,一句惊喜的“Hi,Alicia”,成就了Will和Alicia毕业后的再次相遇。彼时,Alicia的丈夫Peter因性丑闻辞去州检察官职位,并因涉嫌职务犯罪而锒铛入狱,Alicia和未成年的子女Zach、Grace也从生活多年的公园别墅搬离到一个小公寓,丈夫的出轨入狱、孩子的生活教育、旁人的冷嘲冷风这些巨大的压力迫使做了13年家庭主妇的Alicia像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到处求职,四处碰壁,未曾想到日后强大的Alicia那时脆弱的如同一个孩子一样在电梯里忍不住痛哭,好在Will从天而降,给了Alicia一个在S.L&G律所工作的机会,也好在Alicia天生就是一个好律师,从最初的手忙脚乱,需要在Will和Diane的指导下才能抓住案件的重点,而且要和年轻的Cary竞争留下来的机会,到逐渐掌握庭审的节奏,淡定自如的出席法庭进行辩论,直至成为律所的权益合伙人,Alicia付出了很多,完成了从家庭主妇到职场女强人的华丽转身,也为我们展现了一部极其专业又扣人心扉、引人上进的律政剧。


一、人物评析


梳理了七季中的人物,每个人的光环都挥之不去,女性优先:


Diane-没有什么能够阻挡,你对法官的向往。


第5季中,在Alicia和Cary出走之际,Kilinda对Cary表达了想要同去的想法,原因是“律所没有谁都可以,但没有Diane不行”,这句话可以说是Diane地位的真实反映,她气场十足,能迅速抓住任何案件的重点,不管是面对违反死刑注射程序的wadden,还是面对任何对手的刁难,她总能将一切困难化为无形。而她在律所中的地位更是不可动摇,虽然Diane注重经济利益,但仍旧兼顾道德,将法律援助部门带到自己律所,不违法律人的初衷,这一举动使Will免于了被踢出律师行业的危险;在律所的人事纷争中,她也总能占据优势地位,拉拢Haward,赶走Band,在Will停业的六个月中稳住Lee,她是L&G的掌舵人,永远从整体上考虑律所的未来,而且她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Diane一直都像一个封建家庭的家长一样牢牢掌握着局势。


Diane也有软肋,两次提名法官,两次流产,一次是因为律所的案子收到了提名者的不当干扰,这是Diane不能容忍的,一次是因为Peter的公报私仇,但无论如何,Diane就是Diane,是永远霸气的女王。


Will-You are the man。


Will几乎无所不能,如果说Diane坐镇律所运筹帷幄,那么Will则是一个不断开疆扩土的将军,他有着对法律的热爱和工作的激情,可以为了争取死刑犯的延期飞奔法院去申请,可以面对军队那位女法官的刁难而忍气吞声服从大局,可以低声下气强颜欢笑的去留住chumchum网的总裁。当然,Will也是个性情中人,他无法不受感情左右,在得知Alicia要另立门户时他会愤怒的不近人情,又在以后和Alicia的案件中处处作对,终于在最后与Alicia有所缓和,却又遗憾的被当事人误杀。挪用客户资金和对法官的行贿嫌疑让他得职业生涯备受折磨,Will死后,其实这部剧应该完结了,没有了Will的律所分崩离析,没有了Will的Alicia也屡出昏招,案件不再成为剧情的重点,各种人物剪不断理还乱,政治舞台你方唱罢我登场,没有了Will这颗夜空中最亮的星,《The Good Wife》黯淡无光。


Cary-我本好胜,但天性如此。


Cary的成长,真是满满的正能量,他不靠家里的资助和关系,成为了L&G的实习律师,工作勤勤恳恳,深得Diane赏识,虽然最后败走州检察官办公室,但Alicia的胜出多半是因为强大的背景和资源,所以Cary虽败犹荣;作为助理检察官的Cary迅速成长,他一度做到副检察官职位,但最后还是回到律所从事喜欢的律师工作,在受到合伙人不公平对待的时候毅然决定出走,他对Alicia说他们就是下一个Will和Diane,事实证明的确如此。没人会帮你把一切打点的顺心如意,当你一直敲着的那扇门终于打开,不要问为什么,尽管冲进去。


Peter-浪子回头,岸上已没有了船,也没有了人。


Peter是个天生的政客,刚毅的眉毛下面是一双如雄鹰一样的眼睛,对比Alicia的成长,他又何尝不是一次次逆袭呢?政治人物的生活没有终点,他入狱时没有一蹶不振,出狱时虽百废待兴,但洗脱嫌疑之后痛定思痛,Peter还是一路竞选,他已经习惯了生活在攻击之中,但学会了保护家人,夫妻间一度非常和谐,已经变成了“the good husband”,与Will一样,下属的选票舞弊问题带来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直到辞职,只要有了污点伤口,任人戳来戳去,就注定了政治生命的终结。


Eli-你很有才,但绝非惊世奇才。



这是Diane对Eli的评价,Eli一出现就惊艳了全场,他认出了在Alicia家门口偷拍的人,在随后的政治活动中也展现了他的能量和手腕,他简直比Alicia还要爱Peter,他全身心的投入到Peter的竞选中,工作中的幕僚长和生活中的管家傻傻分不清楚,虽然他尽量避免卷入Peter的家人,但无论是被动避让的Alicia,还是主动介入的Jackie,总让Eli不胜其扰。Eli最大的特点就是喜怒形于色,永远都是What?Why?Now!Get out!虽然他总是假装很深沉,但面对让他动心的Natalie,他就暴露出了一个男孩一样的青涩和害羞,从老油条变成了小鲜肉。


Tascioni-没有天才,这个世界会很寂寞。



这个古灵精怪的律师,她的思维像她的多动症一样不容易集中,但稍纵即逝的灵感总能解决旁人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Peter有案子去找她,Will面临质询去找她,Alicia出现困境了也会去找她,她无愧于“律师中的律师”的称号,面对财政部官员,她可以无声的暗示Alicia接受自己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使Alicia可以以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来对抗调查;她也可以对廉政办公室官员构建语言陷阱并录音;只要她一出现,那种喜感与呆萌,就足以缓解人们心中的焦虑,她的不按常理出牌在案件中也屡屡获胜。


当然,《傲骨贤妻》中的配角们也同样出彩,永远能调查到律所急需证据的Kalinda,唯利是图的Canning,经常装扮无辜的Nancy,惊鸿一瞥的Caitlin,……,不论是主角还是配角,给人的感觉都非常自然,好像他们的工作就是剧中的那样,好剧当如是。


二、英美法制度


就《傲骨贤妻》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这也不单纯是一部法律剧。情感主义者从主角的感情经历中不断的唏嘘感叹;政治主义者从Peter的各种竞选中看到了美国政治的缩影;女权主义者从Diane和Alicia身上看到了女性在职场中拼搏的轨迹;不管怎样,这些包罗万象的片段一起构成了这部纵横七年的法律盛宴,编剧的专业造就了如同真实场景一般的诸多案例,这些案例既经典,又代表了很多理论前沿,搭配上干净整齐的职业装,让人感觉一种一丝不苟的气氛扑面而来。整部剧涉及了很多英美法制度上的传统与规则,对我们的学习和借鉴均有极大的意义。


一部律政剧,百年英美法。英美法中大多数规则,我们都可以在这部剧中一一发现。


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基础,它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而进行,法官的审判是建立在双方的对抗基础上剧中裁判的一种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法官依职权主动查明事实真相不同,当事人主义来源于古老的弹劾式诉讼,与陪审团制度密不可分,它更强调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着重于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利,被告方通过主动收集证据与公诉方进行质证,法官的职责仅仅是主持庭审和判定双方是否违反相应规则。


在美国,天赋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而且美国并没有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法律主要用来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个人的有些权利即使在面临刑事审判时也不能被剥夺,因此,也就不难理解“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基于非正当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无效,即使它们本质上是真实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辩交易”。当事人主义过于强调程序的作用,有时容易忽略了实质的正义,在相互对抗中,真相往往容易被掩埋,谁掌控或影响了陪审团,谁的诉讼技巧更胜一筹,往往就能赢得案件,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所以,我们在剧中所看到的陪审团制度,伴随了当事人主义的产生,陪审团仅判定事实,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决定,由法官来适用法律,当事人享有沉默权,所以需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直接言词证据的基础上,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与反询问,秉持着传闻证据排除等规则,积极探索发现事实真相,动摇对方证人的证言,甚至变更对方证人证言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并实时的提出或接受控辩交易,这就是一个当事人主义下完整的英美法刑事案件的庭审。


2、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产生于欧洲大陆的邻里陪审团调查制度,早期的陪审团是由当地知道案件情况的居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向法官回答问题,至14世纪,陪审团的成员逐渐由证人向局外人转变,为了发现事实真相,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常态,传闻证据逐渐被排除,陪审团依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在美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两种,大陪审团一般12-23人,他们在法官的知道下实施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剧中的Will向法院行贿案的调查以及Peter的选票舞弊行为均由大陪审团来调查;小陪审团由12个人组成,也就是电影中呈现的“12怒汉”,美国大多数州实行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也有一些州实行多数裁决原则,陪审团作出裁决之后,不满意的一方可以提出审后动议。


对于陪审团制度,人们褒贬不一,赞同着认为这体现了司法民主,防止了法官的擅权;但反对者认为,非专业的陪审团往往更容易受双方律师的诱导,个人的主观色彩容易被加强,对证据的掌握或配排除并不一定遵循着证据规则,且陪审团的挑选和评议影响诉讼效率,实行陪审团制度得不偿失。最严重的可能是,一些无罪的当事人面对着非专业的陪审团无法预测的对事实的判断,往往选择控辩交易进行认罪,极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在第1季18集即是如此,被告人因为担忧陪审团无法做出她所认为自己无罪的裁决,选择了认罪,虽然陪审团真的做出了她无罪的一致裁决,但一切为时已晚。


至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我们应该从它产生的方式上去讨论,陪审团从法官手中得到了认定事实的权力,虽然12个人可以防止法官滥权,但在一个司法公开监督完善的国度里,这样的防止有多大的作用?在发现事实真相上,陪审团的缺点更显而易见,与专业的法官相比,他们并不具有优势,他们容易被情感、肤色、职业、种群等因素左右,12个人即有12个纷繁复杂的内心确信;在监督方面,对这12个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他们接受贿赂的风险也不比法官小;在诉讼效率上,陪审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也未必得出最接近事实的真相。与之相比,明晰职权主义下的大陆法系法官的权力与责任,推行司法公开,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较之陪审团审判更容易实现公平与效率。


3、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是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人进行询问,反询问应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之后进行,目的在于核查证人的证言或质疑证人与其证言的可信性,如指出证言与证人先前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向证人提出疑问,诱使证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削弱证言的可信性等。交叉询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誉为最能发现事实真相的法律装置,也是我们常常醉心于英美法系最有魅力的所在。


英美法系经过长久的发展,交叉询问规则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从交叉询问规则本身来说,它规定了主询问与反询问的程序,树立了不得质疑己方证人、禁止诱导性主询问等规则,当然上述规则亦有例外;在对证人的询问中,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这样更能明确案件的重点,它要求证人只能就自己的经历进行证明,不得进行判断和推测。从外部配套制度来看,它以证人出庭制度为基础,如果没有证人出庭,也就没有了交叉询问制度;它要求庭前证据开示,以防止“诉讼突袭”;它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只对程序性意见进行裁决,不得直接询问证人。


根据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概括,交叉询问中使用的质疑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1)感觉缺陷;(2)证人的品格;(3)证人的精神状态;(4)证人的前科劣迹;(5)证人以前自相矛盾的陈述;(6)证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见。在第4季第3集中,一对姐妹与chumchum对簿公堂,chumchum网一方的证人-这对姐妹的校长声称她们的成果系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所以应该归学校所有,但Will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举证该校长曾经出了一本书,系利用学校资源写成,所得稿费并未归学校所有,并且chumchum网也是总裁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也未归学校所有,这是利用证人自相矛盾陈述的一个经典案例。而且在剧中我们也经常发现,律师举证证人服过精神类状态的药物或者在醉酒状态下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利用了证人的感觉缺陷和精神状态。高超的交叉询问只需动摇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让陪审团产生合理怀疑,即可达到胜诉的目的。


交叉询问呈现的法庭场景是此起彼伏的Objection(反对)以及法官的Overruled(反对无效)或者Sustained(反对有效),但同样它也有间接影响陪审团的倾向以及拖延诉讼效率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仅奠定了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而且散见于法律与司法解释当中,并未形成完整的程序,而交叉询问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我们可以参照英美法中交叉询问的规则来设计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


4、控辩交易制度


《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控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矫情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美国的控辩交易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必须建立在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已得知权利义务责任后果的基础上,控辩交易由控辩双方进行主导,法官不得参与,但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法官对此可以造成也可以反对,也仍旧要查明控辩交易存在的基础。


在第2季第10集中,Cary作为控方,仅有少量证据,但他提出了经典的囚徒困境,先交待的给予8个月刑期,另一个给予25年的刑期,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检察官有绝对的公诉才两全,在美国的一些地区,控辩交易解决了90%以上的案件,使这些案件在没有进入庭审阶段即达成交易。控辩交易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种体现,被告放弃了沉默权,选择了认罪,节省了司法资源,控方即在量刑上给予宽大处理,可以进行罪名交易或者量刑交易。相比较我国的裁量制度,控辩交易让步的幅度显然要比自首坦白要宽松的多。


当然,控辩交易是建立在定案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之上,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则不需要进行控辩交易,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必须有一个“代替被告说话的人”律师的存在,才能进行公平平等的对话。控辩交易的好处显而易见,但缺点同样存在,它动摇了罪行法定的原则,放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有充分证据”这一关键节点无法量化,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它也罔顾了被害人的痛苦,即使我们的正义到来了,它也变成了打折的正义;不能忽视的是,在沉默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控辩交易,容易出现顶包现象。


我国也在探索实行控辩交易,如黑龙江牡丹江孟广虎伤害案,但对什么样的案件才能进行控辩交易,我国还处于空白阶段,就我国能够接受的程度来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使用量刑上的控辩交易,且要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是国家的,要进行合理的退赔。这样就可以缓解我们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三、结语


林林总总,其实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远不至于此,包括判例制度、自白任意规则,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排除等,几百年来的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日趋完善,但现今世界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融合也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一部律政剧能让我们学习的很多,这种影响其实不仅仅发生在法律人身上,也应该让法治的观念传播到社会大众当中,这不就是一部生动的法治宣传片吗?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并非“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在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以证据为中心”的目的。不久前公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实质上又一次强调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对证人的出庭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证人的出庭将成为常态,这也是交叉询问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我们仍要细化庭审规则,让庭审成为中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意见》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以及现在即将进行试点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控辩交易制度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比较法制度的研究总能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与之配套的制度与其相适应,我们改革的方向,也就是为了引进先进并结合国情现状,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目的在于缓和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审者不判”的问题,避免“书证中心主义”造成的形式庭审,消解内部行政化,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我国的法治传统根基不深,法律体系亦刚刚完善,司法改革虽已上路,但效果不彰。只有我们法律人的情怀未变,初心未变,总觉得按部就班,虽不一定一蹴而就,但一定能让我们的法治环境得以改善。到那时,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不论地域、肤色、职业、民族、性别,全社会都拥有一样的理念,那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


【参考文献】

[1]弗兰西斯·威尔曼:《交叉询问的艺术》,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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