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衡量商标是否驰名的重要标准之一。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 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这包括近三-五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是指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 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五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因需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因需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需要,才会进行认定。
•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只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需要,才会进行认定。
这些条件并不是绝对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满足上述条件,以便在商标争议或侵权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