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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栖鸾法官:抓取、使用网络平台公开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断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1-20 18:19

正文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裁判文书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连续第九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本文展示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二篇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栖鸾法官






文书名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号:(2021)京0108民初9148号

法    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承 办 人:王栖鸾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



感言


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十一年来,我一直将撰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向着这个目标靠近:

一是“打基础”。撰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日积月累中逐渐提升。认真研读和学习在先的优秀裁判文书是必经过程,在此基础上,有侧重的去模仿优秀文书的结构和行文,进而再继续摸索、锻炼个人撰写文书的技巧和风格。

二是“多打磨”。每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离不开多次的精细打磨,小到标点符号、一个标题,大到逻辑框架、起承转合,都是对裁判思路与逻辑的展现。这个过程中,多多倾听来自前辈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对文书的修改意见,并从受众角度反观文书是否能够达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从不同维度提升文书质量。

三是“重研究”。在如本案这类新类型案件中,撰写出经得住推敲的裁判文书是对法官专业智慧及价值判断的考验,这就需要以充分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做基础。检索关联案例,把握裁判尺度;阅读相关文献,关注理论争鸣;了解行业运营模式,找准市场保护痛点。最终将研究成果与思考融合在个案的裁判文书中予以展现。

四是“向未来”。写文书就像绘制一幅通往定分止争的地图,意在当下,更映照未来。特别是在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新类型案件中,裁判文书更是各方研究的对象。所以需要在裁判时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于类案审理的规则意义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效应,力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高警兵



本案是利用工具软件,抓取和使用网络平台公开数据的典型案例。本案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适用边界,认定网络平台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收集、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平台公开数据集合,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对判断抓取和使用公开数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需要考虑的各方面因素进行了明确和充分论述,对于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亦是涉数据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件。“虚假房源”问题是房产经纪行业中的顽疾和典型违规行为。本案首次对平台房源数据集合这一极具公益价值的新型数据形式进行司法保护,从根本上阻断了房产经纪行业中利用涉案工具软件,炮制和发布“虚假房源”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规范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秩序起到了极强的正向引导作用,极大鼓舞和激励了相关行业从业者以诚信经营创新研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为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 基本案情#

二原告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数据,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并在贝壳网(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中供其用户使用。二被告是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上述各平台以下简称为推推99产品)的运营者。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其中前三类信息为文字形式,后三类信息为图片形式),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将涉案数据打上二被告用户水印后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


精彩段落


本案中,二原告明确涉案数据是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享有公开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对于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的公开数据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以避免出现信息垄断风险,阻碍互联网中的互联互通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该类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院将结合上述考虑因素,对被诉行为展开分析。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第一,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首先,关于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作为房产经纪行业内专门提供软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晓二原告为保护涉案数据所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特别是通过不同IP地址、变换用户识别信息和载有浏览器信息等方式欺骗贝壳网,导致贝壳网误认为是真实用户在访问。同时,二原告提交的服务器访问记录显示二被告在部分行为期间内抓取涉案数据的次数已超过百万次,二被告虽不认可该访问记录均为抓取涉案数据所产生,但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上述以规避或绕开贝壳网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难谓正当,亦不可能被房产经纪行业所接受。其次,关于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将抓取的涉案数据自动存储在自有服务器中,使涉案数据完全脱离了贝壳网的控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在贝壳网中已经下架或交易结束的房源,仍然在推推99产品中传播。故该存储行为不当减损了二原告管理和控制涉案数据的权利,破坏了贝壳网对其平台中房产经纪公司相关义务的履行,亦使涉案数据随时处于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当中。再次,关于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自动去除了所抓取、存储房源图片中的贝壳网相关水印、在房源VR图中加入虚假相机底座图像,同时在对外传播涉案数据时又自动加入了推推99产品或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的相关水印及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上述行为完全割裂了涉案数据与贝壳网之间的联系,掩盖了涉案数据的真实来源。同时,二被告将涉案数据供其用户下载至计算机或手机等设备、发布至社交媒体、推推99房产网以及与贝壳网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房产信息平台,使涉案数据的传播范围大大超出了房屋业主知悉或授权的范围以及贝壳网及其房产经纪公司的控制范围,该种“搬运”式的使用方式,对于社会福利没有任何增益,明显违背了房屋业主、房产经纪公司以及平台经营者各方主体的主观意愿。综上,被诉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第二,被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房源”的大量产生和传播。根据二原告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虚假房源”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数据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人目的在于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以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根据房产经纪行业内相关规章、文件的要求,发布房源必须获得业主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故发布“虚假房源”是房产经纪行业内典型的违规行为。二被告本身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仅复制房源图片、批量复制特定小区内多个房源、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自动在传播的房源图片中加入其用户联系方式、将房源信息批量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且推推99网曾经发布的“为配合315对于知识产权原创的检查删除全景图片”的公告表明,二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推推99产品被用于发布“虚假房源”。故二被告提供此等制造和传播“虚假房源”的工具,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三,二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首先,二被告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的宣传中,长期、突出宣传被诉功能,并通过设置贝壳网链接等方式诱导用户抓取、使用涉案数据。且推推99视频教程中宣传“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唯独缺失该句介绍的字幕;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将复制房源页面中的“贝壳找房”链接修改为“北客”等情形,均表明二被告是在明知被诉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其次,二被告在收到二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后,在答辩状以及书面说明中均表示已停止被诉行为,还向本院表示已删除其存储的全部涉案数据。但是,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表示和承诺后,仍在继续传播已存储的涉案数据;同时,虽在表面上不支持对贝壳网房源网址的复制,但却通过IP 地址为121.5.138.89:8081、49.235.115.116:8081的网站,将贝壳网房源网址进行转化进而继续实施被诉行为,且二被告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因被诉行为“属于侵权”而作出上述变化;直至行为保全裁定做出之后才停止被诉行为。上述情形表明,二被告在完全有能力停止被诉行为的情况下,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拒不停止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