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汇聚点滴、启示借鉴,进一步贯彻法治精神、优化司法理念、引领社会风尚,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经全区法院自下而上推荐,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商定,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10篇典型案例,内蒙古法院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十)某甲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赔偿
征收
强制拆除房屋
府院联动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09
年
1
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征地补偿款已支付村民委员会。某甲承包的集体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某甲承包土地后建造房屋从事食品加工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8
年
8
月
16
日,某区人民政府对某甲地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土地围封。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某甲房屋的行为违法,某甲据此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赔偿申请。
2020
年
7
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对某甲给予赔偿金
9801
元。某甲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赔偿决定,责令某区人民政府重作。某区人民政府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某甲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残余价值进行评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某区人民政府依据评估报告作出本案被诉
39
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某甲赔偿
10593
元。某甲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
39
号行政赔偿决定。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3804800
元。
化解过程和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因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而调解未果。某甲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申请再审审查,又与同村类似情形案件当事人提出信访诉求,但某甲表示仍然具有调解意愿。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024
年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赴某镇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综合考虑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征收过程中及某甲等人信访情况,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组织某区住房保障中心、某镇人民政府、某区信访局参与调解。调解中,某甲坚持认为其应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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