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 :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高级研究员 陈菲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今年多部跨境金融法规出台,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本期合集汇总今年1-8月份出台的重要政策及市场动态,梳理要点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掌握最新的跨境金融监管要义。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1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
1月1日,《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1月19日、1月23日,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上海市分局分别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及《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3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
3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4月21日,商务部2024年第1号令《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施行
5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68号令)正式施行
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实施
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实施
7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21号)正式实施
Ø 7月1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7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4年版)》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一、银行监管法规
二、高水平对外开放举措
(一)贸易投资便利化新规
(二)地方试点
(三)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三、人民币汇率方面
四、跨境支付
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六、我国出口管制
七、国际收支申报
八、外汇处罚案例
(一)《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开展外汇展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展业办法》模式,如不选择新模式,则依据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即,银行可以基于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进行客户分类,优化客户能够一揽子享受便利化政策,可以凭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同时对高风险的客户和业务,匹配更多展业资源,有效拦截防控风险。
银行外汇展业的核心内容是“外汇业务审查”。具体来说,对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跨境收支、结售汇业务。外汇展业将一类客户类同于货贸A类企业及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办理业务。
除了优化单证审核外,经常项目的便利化举措还有:
1.大幅度简化名录登记资料;
2.取消待核查账户;
3.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4.允许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5.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6.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表查验全面落地;
7.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化等等。
资本项目的便利化措施主要有:
1.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2.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3.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
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开展外汇业务审查,相当于对货物贸易B类客户、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或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类客户业务的审核。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全套资料。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对三类客户一样强化审查。
《展业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就是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如果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解决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不敢办”和“加码办”的情况,鼓励银行进一步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实,提升客户体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国内证期限及类型做了明确区分,国内信用证按照是否货物/服务贸易、期限两个维度进行区分,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与现行一致);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即基于服务贸易的短期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调高到50%。也就是说,《资本新规》对国内证在不同贸易背景下的信用转换系数给予了差别化处理,体现了政策对市场既有鼓励又有约束的原则,鼓励国内信用证回归货物贸易的本质,同时也约束表外信用无序扩张、防范资本套利。
新规关于国内信用证的条款,与正文中票据业务风险资产的超预期提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国内信用证风险资产占用更低,期限更长(可达1年期,只是经济资本占用不同),二级市场收益率不错,转卖之后转出行还无需计提风险资产等,业内预期部分票据需求将被国内信用证所替代。
1.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旨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
一是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
二是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用能保障,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
三是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
四是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
-
五是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判及实施,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正式实施。《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目前名录管理要点,从企业被列为B类、C类的原因来看,资金流与货物流持续不匹配、义务性贸易信贷未报告、总量差额过大、监管期到期评估指标未改善是最主要的降级原因。
(2)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允许付款主体可以和收货人不一致、区内收款的主体可以和发货人不一致,但并不意味着该笔交易所涉及的保税区外的收付款主体可以和收发货人可以不一致。例如区外A公司向区内的B公司交付货物,可以不由B公司付款,但需要其他第三方付款给A公司。同时,此类业务应有一方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改革放宽了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从现行单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即,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7月1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形成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更大合力。
《意见》包括5方面,共11条政策:
-
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
-
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
-
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
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
-
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要点速览
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
主要内容:
-
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
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
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
-
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相关阅读:
刚刚!人行、外汇局等4部门联合发文!便利跨境贸易、优化支付结算...
刚刚,QFII/RQFII便利化新规来了!
1.上海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5项实施细则,其中经常项目1项,资本项目4项。
(1)涉及经常项目的一项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慎合规银行在尽职展业的基础上,可为本行优质企业提供以下便利化业务: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以及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
(2)涉及资本项目的四项实施细则明确了试点政策措施的落地方案,包括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深圳QFLP试点新规出台
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
深圳QFLP新规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三个定义分别调整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将相关表述调整为与部分主要QFLP试点城市保持一致,同时与QFLP基金组织形式、QFLP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相呼应。比如,考虑到“不良资产”等的属性不一定是“股权”,深圳QFLP新规将试点基金的定义由“进行股权投资活动”改为“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考虑到契约制基金的存在,试点基金并非一定是“企业”,因此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改为“试点基金”也更为科学。
(1)优化外汇额度管理
深圳QFLP新规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通过联合会商审议获批试点额度总量后,可在总量额度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灵活配置单只基金规模,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模式”。相较于单只试点基金单独申请外汇额度的模式,QFLP试点机构在总量管理模式下可以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响应了QFLP外汇登记改革的大趋势。
(2)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深圳QFLP新规在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新增“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不良资产”,积极探索一级半市场、不良资产等领域的投资,并在前期业务实践的基础上明确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有助于满足不同境外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需求。
3.上海及临港自贸区离岸贸易税收优惠新试点
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对注册登记在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根据我国2022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目税率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价款的万分之三(0.03%)。本次印花税优惠试点免征是从今年4月1日开始持续一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享受到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降低交易成本。
4.江苏省发布优化外商投资28项举措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重点内容包括:
(1)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江苏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获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
(5)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专业服务人才来华执业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
5.《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是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资金“电子围网”建设方案》(银发〔2023〕119号)的要求制定的。
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具体而言,通过“一线放开”,实现企业与境外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构建能够与普通账户相隔离的账户体系(即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对账户内的资金与境外汇划实施更加开放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政策。
《办法》明确,在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除证券投资和境内居民个人业务外,其他资金可依法自由划转,免除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和投融资资金使用。
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对资金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之间划转按照“视同跨境、有限渗透”原则进行管理,守好跨境资金流动的安全底线。
4月21日,商务部2024年第1号令《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施行。
本次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均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门类。
其中,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
本次发布的首张全国版负面清单,主要是将过去分散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准入措施,以“一张单”的方式归集列出,同时明确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实现了服务贸易管理由正面清单承诺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
相比全国版,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将此前在海南自贸港试点的开放举措扩大到所有自贸区。
今年2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始终维持7.17至7.20区间震荡,且月内最大波动幅度不超过200点。这与去年最后两个月回升数千点的波幅,形成鲜明反差。
3月22日,美元指数强势上拉,人民币汇率则被动承压下行,一举突破了此前维持近两月的盘整区间。其中,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跌破7.22关口,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最低跌破7.27关口。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陆家嘴论坛上发表演讲,表示将强化预期引导,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6月26日,人民币汇率突破7.3,创下去年11月以来新低。
7月11日,美国公布通胀数据,受市场预期美联储的降息很快会到来的影响,美元指数直线大跌,从105左右跌至104左右,美元兑离岸人民币强势大涨,最高涨至7.258,收复7.26关键关口。
7月22日,央行宣布降息,即日起,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由此前的1.80%调整为1.70%。消息一出,离岸人民币汇率短期承压,最低报至7.2956。
7月25日,离岸人民币汇率回弹最高至7.2020,在岸人民币报7.2203,最高至7.2050。
尽管7月下旬国内处于一轮全面降息的周期,但是人民币汇率整体仍走强。
8月初,全球同步开启货币宽松周期,人民币在岸、离岸汇率双双走强,8月2日均升破7.2。
8月23日,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发出迄今为止最强烈的降息信号,其表示美联储打算采取行动,避免美国劳动力市场进一步疲软。人民币一路拉升。
截至8月30日15时,离岸人民币汇率报7.0847,最高至7.0744,正式到达7.0关口,创下8月5日以来的新高。同时,在岸人民币现报7.0909,最高至7.0895。
相关阅读:
央行重磅发声!保持汇率弹性,防范超调风险
刚刚,离岸、在岸人民币双双升破7.2!
美联储释放降息信号!
离在岸人民币突破7.1!7.0时代来了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10号文)
3月8日,国务院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10号文),旨在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打通支付堵点,推动支付为民,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意见》提出六大任务:
-
一是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银行卡支付需求。
-
二是坚持现金兜底定位,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不断提升现金收付和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
三是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鼓励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合作,做好适老化、国际化等服务安排。
-
四是更好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规模以上的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文娱场所、酒店、医院等重点场所必须支持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样化支付方式。
-
五是优化开户服务流程,合理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网点、重点业务环节,不断提升账户服务水平。
-
六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
同时,鼓励各地在支付服务需求较多的场所设置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并给予一定租金减免。将优化支付服务纳入旅游休闲城市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地方社会综合治理、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评估范围。
政策一发布,“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支付宝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正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措施,针对老年人和外籍来华人员持续优化支付服务。
其中,已完成提升和优化外国人交易限额,单笔交易限额从1000美元最高提到5000美元,年度交易限额从10000美元最高提高到50000美元;多语言翻译、境外钱包乘车码“一码通”等新服务将陆续上线。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旨在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新规将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支付机构将外籍来华人员使用移动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000美元提高到5000美元、年累计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相关阅读:
刚刚,央行〔2024〕第4号令!
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正式实施。
最新版《指引》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新增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
相关阅读:
7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21号)正式实施,决定对部分航空航天、船舶领域的特定模具等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我国于1994年5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同时规定国家限制或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后经2004和2016年两次修订,明确“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2021年4月,国务院推出《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对2007年版进行修订,推动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其中,在“全面风险评估”时,出口经营者须定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5月12日,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4年第1、2号,将多家参与对台军售的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两份公告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美国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美国波音防务、空间与安全集团(Boeing Defense, Space & Security)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
1.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