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研究员常淼。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在这个后“监管风暴”时期,每天银监会官网上都能刷出不少行政处罚信息。
然而今天有两张却不太一样。突现因“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被罚?
安徽银监局的文号为“皖银监罚决字〔2017〕4号”和“皖银监罚决字〔2017〕5号”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对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及浦发银行合肥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却前所未见:
【该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最终,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被罚款50万元;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被罚款40万元。
平心而论,银行业内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在沟通环节中承诺收益其实很常见。关键还是看,究竟是销售行为还是合同行为等。
一般,如果有员工的销售行为违规,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而不论是内部审计或例行合规检查,还是外部监管检查,发行此类问题多数是对销售经理进行警告或扣除激励等措施,很少会上升到行政处罚层面。
银监即使有处罚,案由往往是员工行为相关内容,很少直接说银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从笔者过往亲自参与银行理财例行合规检查的案例看,基本都是以客户经理诱导或暗示收益,尤其是在双录环境下更不会承诺收益。如果不是在双录环境下,监管也很难有处罚取证的机会。
相信任何一家银行不可能在银行理财合同文本中违规承诺收益,同时又不纳入表内管理,按照表外理财进行监管报备和理财登记。也就是如果在合同中凡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即便收益是波动的,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也一律纳入表内进行管理。而且如果是针对个人理财合同层面或销售资料的问题,那么就不仅仅是分行的问题,理财发售是从总行层面审批报备,然后下辖所有分支机构进行销售。
宣传资料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因此,同样很难断定是银行的销售文本或者是宣传文件有违规。
最后的线索是:根据罚单,两银行违反的规定是银监发〔2013〕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8号文看标题可以知道,本身规范的是银行理财的投资业务。不过,8号文中在第八条中强调了,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所以比较符合同业理财或对机构理财的发行人违规承诺收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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