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三大类: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非上市企业)的股权。
(3)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简称VC)
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专门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并且快速成长的初创型公司。
2、私募基金的法律红线
(1)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机构,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如实申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本情况、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基金运作情况(托管、披露频度、主要投资方向等)、投资项目简要信息。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6、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7、私募基金的定期更新
(1)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月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所有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4)所有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8、未履行上述定期更新的法律后果
(1)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公示,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公示,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9、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二)未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注意: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6年2月5日起,登记未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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