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主体则叫做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指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符合当事人主观意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即有效力,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成立后需经补救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也并不仅仅是有效和无效的状态,还包括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状态;此外,在有效之前,还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本文简单地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形,积极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成立、生效、有效;消极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成立、生效、有效均属积极的评判。其中,成立是生效和有效的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才能生效,符合内容和目的要求才能有效。
(一)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出现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它只涉及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无关,主要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据此,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三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只有一人作出意思表示,如物权人对自己财产的抛弃;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最典型的是合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协议的订立等。
(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一种动态评价,侧重于描述其在成立之后,转变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程序和形式要求的过程。
我们以合同为例: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该规定,对于绝大部分的合同,成立时即时生效;但是对于小部分合同,则延迟生效时间, 延迟生效时间的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一,法律规定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前,或者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第二,当事人约定
合同虽然成立,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将来另外一个时间生效, 该约定是有效的。举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自下个月某日起合同生效,则下个月某日起,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三)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种静态评价,强调该行为不仅生效,还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与生效相比较,有效强调的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生效强调的则是行为的形式和程序;而且,生效与有效有顺位要求:在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先判断其形式和程序(生效),再判断其内容和目的(有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符合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干预和评价。如果国家对当事人的意志认可,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果国家不认可,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买卖枪支合同为例,虽然当事人双方对买卖枪支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由于枪支为违禁品,不能私下交易,国家对买卖枪支的行为不认可,故该买卖合同具有违法性,属于无效合同。
有效是从合同生效开始的一段持续期间。以借款合同为例:首先,借款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并从生效时起开始计算有效期间,其有效期间可以一直延续到合同终止;其次,借款合同终止的判断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七条,该条文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在合同法领域的解除等情形。在债权债务已经因履行等各种原因终止的情况下,不可能它的效力还在继续存在;因此,我们认为,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即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不可能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它的效力还在继续存在。
其他效力状态是指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给予了否定评价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瑕疵如经行为人事后补救可转化为有效。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状态,均属于消极的评判。
(一)无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同时也是无效要件。所不同的是:有效要件需要同时满足,方可有效;而无效要件,只要不满足这些要件之一即可构成无效。
(二)可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出现以上四种情况时,受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行为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而给予的补救措施。受害一方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在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地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而在不撤销的情况下, 该行为转化为有效 ,继续存在。
(三)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有两种可能,等待第三人决定:一是在第三人追认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有效;二是如若第三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效。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为例,《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不论是未成年人(8岁至18岁)还是成年人(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等),这些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直接代理,则没有任何问题;在没有代理的情况下,才需要同意和追认。如果事前同意了,该行为直接有效;如果事前没有同意,需要进行事后追认, 以使该行为转化为有效;既未同意,也未追认,该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情况,可以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状态,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区别对待,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无讼
作者:自治区检察院
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