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境业务和投资的快速发展使得通过离岸账户而持有境外资产的情况越发普遍,但同时部分纳税人就利用该安排故意逃避向其本国税务机关披露其海外投资情况。为此,各国政府希望通过全球协作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加强对离岸账户未披露的税务与财务相关数据的收集。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已陆续在该方面采取措施,力求减少通过离岸投资平台逃避纳税申报的可能性。面对全球税收透明化的新时代和不断推进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逃税者将难以隐藏。从金融机构方面,我们建议各金融机构尽快推进相关合规措施的实施,同时借此机会增强其业务模式,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高效的操作并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浪潮可以追溯到2014年由美国发起的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为了响应全球金融账户信息定期交换机制推行的必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规范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方式。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正式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14号公告)。14号公告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在国税总局网站上进行首次注册登记的最晚时限为2017年12月31日。同时,相关账户涉税信息需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需要进行报送。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发布14号公告的正式实施细则。但是,我们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了针对银行业执行CRS的相关要求。针对其他金融行业,目前尚未发布相关文件,但中国的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已在传阅一份信息申报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预计关于实施和报告规定的细则将可能于今年年底或2018年初向公众征求进一步的意见。
在中国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来识别需要报送信息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以及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行或者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须执行中国的CRS管理办法,但需要执行其所在国的CRS法规。
在时间安排上,14号公告以及中国的AEOI专题网页设定了以下时间节点和金融机构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
鉴于14号公告主要基于OECD的标准制定,大致上已上反映了OECD的标准。然而,中国版CRS规定尚未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的时候将面临许多操作上的问题。
就某些OECD标准下可选条款或其他未决事项而言,14号公告尚未明确态度或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例如:
☃ 针对年内没有需要报送信息的账户的金融机构,尚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 未提及是否将提供延期申报。
☃ 尽管14号公告提供了“关联机构”的定义和“控制”的概念,但没有说明“关联机构”将如何适用于共同管理下的基金等投资实体。这可能会导致在投资一个被共同管理下的新设立基金时,国内存量投资者会被视为新开账户投资者而被要求进行较严格的新开账户流程。
☃ 预计第一批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报告将于2018年5月截止,但详细的报告和相关的方案尚未正式公布,仅提供有限的时间给金融机构为系统改造和数据报告做准备。
☃ 针对金融机构应以何种形式、每隔多久通知其客户关于CRS规定在中国的实施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信息可能会被报送等,尚未有具体的指导方针。
☃ 14号公告未明确具体信息交换合作方/管辖区的名单。截至2017年8月7日,中国已与47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信息交换关系——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爱尔兰、日本、泽西岛、韩国、卢森堡、毛里求斯和荷兰等国家。
☃ 尽管14号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信息变化监控机制,每年核查该规定执行的有效性,但它未明确中国相关机构将如何审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以及监控机制的有效性。
14号公告是规定金融机构在中国经营要遵循的尽职调查程序的一个总体框架,相信详细的实施指导意见或报告规则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同时,在中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前,金融机构在应对中国CRS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应考虑参考OECD的指引。
14号公告将对整个金融服务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并影响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几乎每一个业务部门。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机构应该:
✪ 确定哪个部门的业务将受到CRS的影响
✪ 操作上,尽管某些流程(如数据处理和报送)可能可以归集到总部来完成,但有一些尽职调查要求,如从账户持有人获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即声明文件)以及与客户的直接沟通,仍然需要由前线客户经理来完成,并应当给予适当的培训。
✪ 新客户开户流程需要更新以考虑到CRS的尽职调查要求,并获得客户的声明文件。特别是金融机构应提供客户沟通材料,以充分告知他们收集信息的原因,以及账户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责任。
✪ 评估如何将新的CRS尽职调查流程集成到现有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反洗钱(AML)程序中,并充分利用已获得的现有数据及业务流程,使效率最大化和合规成本最小化。
✪ 需要为CRS合规而建立内部持续合规制度和监控机制,以监测金融账户和账户持有者的信息变化。
✪ 评估现有的IT系统,以确定各方是否有能力收集、分析、监测和向相关机关报送财务和税务数据。
✪ 尽管我们还不知道有关美国FATCA的规定将何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但金融机构仍应考虑是否要将FATCA和CRS结合在一起。如果结合相关要求,应确定FATCA和CRS要求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金融机构已经为美国FATCA实施做好了准备,还应确定执行CRS合规时所需要的额外工作。
新的AEOI全球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使得参与实施AEOI的司法管辖区每年自动报送和接收约定信息,无需再通过国与国之间额外发送特定信息的请求。该机制将有助于发现以前未被察觉的逃避税行为。除了能够使政府向不合规的纳税人收回税收收入,在存在豁免机制的情况下,AEOI也可能会增加对隐性资产的自愿披露。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机构可以借此机会增强其业务模式,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高效的操作和更好的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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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瑜
金融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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