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犬只数量
超过20万只
2023年
全市110接报
涉犬警情4000余起
6月6日
连云港人大发布
《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铲屎官”们可要注意了!
养狗狗要依规依法
“铲屎官”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犬只收管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犬只免疫、检疫,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因养犬产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相关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强制免疫】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三个月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
(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
犬只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禁养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大型犬、烈性犬品种目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重点管理区限养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
每户限养一只
。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不含宠物医院)、教育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四)革命教育基地、妇女儿童、老人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
(六)海滨浴场、景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中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七)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轮、游艇、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