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选自威廉·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陈锐 等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六讲“爱德华·柯克爵士”,第123-130页。因篇幅较大,分两版推送,此为第二版。
柯克的生平事迹
柯克的职业生涯可分为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一直延续到1606年柯克被任命为法官;第二个阶段到1616年柯克被解除法官之职时为止;第三个阶段一直到1634年柯克辞世。
柯克生于1552年2月1日,曾在剑桥三一学院和内殿律师会馆接受教育,1578年4月20日获律师资格。由于勤勉与好学,他获得了伯利的青睐,这使他平步青云。1592年6月12日,柯克被任命为副总检察长;1593年2月19日,柯克担任下议院议长;并且,从1594年5月24日到1606年,他一直担任总检察长之职。作为皇家法律官员,他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这一国家的官员,又是一名律师。
“他曾是这一时期的国家官员”这一事实对他的知识视野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憎恨罗马天主教徒,尊崇王权,对叛国或煽动叛乱的人冷酷无情,是经历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英格兰人自然而然的特点。那些由于自己的官职而知晓女王和国家始终暴露于危险之中的人,上述特点尤为鲜明。柯克有着充满激情的性格,这使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经常走极端。这些个性特征常以夸张的形式表现出来,导致他对被控诉的囚犯特别凶狠,以致同时代者对他的行径都看不下去。在审判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1554-1618年)的过程中,塞西尔(即Robert Ceci)就曾经忍不住插话,打断柯克的发言,他说道:“好心的检察官先生,请不要过于不耐烦,让他把话说完。”对此,柯克回击说,塞西尔是在鼓励叛徒,然后“愤然坐下,不再说话,直到特派员敦促并恳请他发言”。柯克还是一名法律官员,他的这一经历使他批准了一些后来被自己谴责为违宪的法案与学说——如有关实施酷刑的法案,诸如捐赠与征收、枢密院的承诺、要求法官给出职权外的司法意见的习惯等是否具有效力的学说。
但在生命的任何时期里
——
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其他时期,他都认为普通法几乎是一个完美的体系,不仅英格兰人的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建立于其上,而且,英格兰国家的存在也依赖于它。
因此,当1606年被任命为民事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时,柯克获得了一个完全适合他的职位,因为他能借皇家法院大法官的身份贯彻他对普通法地位的一些看法。但在这些看法之中,非常糟糕地混杂着与普通法院具有竞争关系的众多法院——如星室法庭、衡平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的主张,并且,更糟糕的是,甚至混入了詹姆士一世关于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主张,以及詹姆士一世关于他在这个国家享有特权地位的主张。
按照柯克的观点,普通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并且,法官应当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东西的约束和控制,是这一最高法律的唯一阐释者。但按照詹姆士一世的观点,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一样,是从属于君主的官员;如有必要,君主可取代法官,可自己断案,因为国王的特权是当时的人们最终诉诸的手段。因此,作为司法官员,柯克的任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与国王发生一系列冲突的印记。
他们在上述观点上的分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范围,并为柯克与议会中的反对派结盟铺平了道路。在1606年至1610年,在“教会法院与威尔士及北部地区委员会之间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有多大”、“国王是否可以撤销普通法院的案件并亲自审判案件”以及“国王的诏书的恰当范围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上,柯克与詹姆士一世一直发生着冲突。
詹姆士一世不待见柯克,但他意识到,在如何处理柯克这一问题上,他必须小心谨慎。因为从个性特点看,柯克并非法院中(编者按:原文如此,似译为宫廷)的不受欢迎者——据说查尔斯王子就以与他交谈为乐。并且,很明显的是,柯克对普通法的狂热崇拜是一种深刻的民族情感的反映。
议会中的反对派领导人使用的论证使人们相信,在普通法中,存在丰富的原则,可证明诸如征收额外的关税、依据国王的命令将人投入监狱之类滥用权力的行为是非法的。
作为一名法官,柯克的很多行为似乎印证了这一理念的真实性。
柯克,这位最伟大的普通法大师,已从法官的角度证明,普通法是防止权力专断的最好手段,这为他赢得了巨大的声誉。
1613年,根据培根的建议,詹姆士一世将柯克从民事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职位上调到王座法院任大法官。大概培根认为,如果将柯克从一个主要关心如何保障人民权利的法院调到一个主要关心如何照看好国王权力的法院,就可以减弱他的破坏力。从培根的这一建议可以看出,他对柯克的个性特点有一定的洞察。柯克具有律师性格,会全身心地投入到被聘任的、为之辩护的事业之中。
但培根不了解这一事情:
“
普通法至高无上
”
的观念已成为柯克心中非常狂热的坚定信念,
因此,柯克虽调任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但结果却与培根的预想大相径庭。他三年的任期是以与国王的三场争执为标志的,其中最著名的争论是他与埃尔斯米尔爵士有关平衡法院管辖权的争论。如我们已知的,在这场争论中,由于詹姆士一世的帮助,埃尔斯米尔爵士获得了胜利。1616年6月26日,柯克被枢密院停职,枢密院禁止他继续从事巡回审判工作,命令他利用闲暇时间修改和纠正他的法律报告;1616年11月14日,柯克被解职。
从1616到1620年,柯克一直希望自己能重新得宠。他的女儿和约翰·维利尔斯(John Villiers,1591-1658年)爵士结婚,似乎为他的前途带来了转机,他有望获得维利尔斯的弟弟——权势熏天的白金汉伯爵——的奥援。但詹姆士一世意识到,自己与柯克在政治观点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因此,难以再次信任他,并授予他重要的职位。
在
1620
年的议会中,柯克与议会中的反对派结盟,那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棋,无论对议会,还是对普通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它巩固了议会与普通法之间由来已久的盟友关系,有助于议会支持人们狂热崇拜的普通法,并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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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宪制之争时的法律保守主义基调,那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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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宪制之争的典型特点,也是它们取得成功的秘密。
在1620年、1624年、1625年及1628年的议会中,柯克都担任议会中的反对派领袖。在他担任议员的最后一年—1628年的议会中,他实施了对英格兰宪法至关重要的工作;因为正是在这一次的会期中,在构思并通过“权利请愿书”——《自由大宪章》以来的诸多重要宪法性文件中首要的文件——的过程中,他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一文件通过确保普通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保障了人民的自由。终其
一
生,柯克都认为,普通法是至高无上的,只需要明确地向所有人宣布,就足以保障英格兰人的权利。柯克职业生涯最恰当的顶点是将体现这一思想的宣言性措施植入到《法律全书》(The StatuteBook)之中。
在生命中的最后六年里,柯克都是在退休状态下度过的。他自然仍是查理一世的怀疑对象,后者开始着手实施其特权政府计划。1631年,查理一世听说柯克准备出版一本书,于是命令掌玺大臣阻止其出版。查理一世为自己的这一行为给出的理由是“他已被人民看成最伟大的神谕者,人民会被拥有如此权威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他所说的与所写的)误导”,这是柯克拥有巨大声誉的最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