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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刚、称:串标、量身定做、暗箱操作、内定

云头条  · 公众号  ·  · 2024-08-31 23:47

正文

2024 年 6 月 14 日, 浏阳市金阳医院发布《信息化建设第二阶段---信息化软件及数据中心硬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19900000 元。

系统软件建设清单:


硬件设备建设清单:


中标结果

2024 年 7 月 16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14323800 元(中)。
投标产品品牌包括:

软件部分: 创星、联影、众汇、微康、壹途、网通兴。
硬件部分:新华三、锐捷、深信服、同有、爱数、奇安信、盈高、启明星辰、天穹电子等。
评审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8 月 21 日,浏阳市财政局发布 3 份《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浏财函〔2024〕23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浏阳市金阳医院


被投诉人 2:湖南中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 7 月 26 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 7 月 26 日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出现多个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参数货物出现非唯一报价,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三级等保测评服务(互联网医院、HIS、EMR、LIS、PACS)的品牌不具备等保测评服务能力及与软件部分为同一品牌。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2 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1 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浏财函〔2024〕24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投诉人 1:浏阳市金阳医院


被投诉人 2:湖南中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 7 月 12 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 7 月 19 日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内容评审标准未细化、未量化。


投诉事项 2:超融合系统和PACS存储产品所要求的CCRC证书使用不合理。


投诉事项 3:软件产品著作权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评审业绩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 5:评分项内容与相应的评分内容和采购需求不对应。


投诉事项 6: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力量支持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招标文件评分设置评分项,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所提供货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2、3、4、5、6 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浏财函〔2024〕25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湖南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浏阳市金阳医院


被投诉人 2:湖南中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 7 月 18 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 7 月 26 日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这是采购人暗箱操作和供应商串通招标,内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有多处有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它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2 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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