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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火敲响小区消防警钟
·维护小区安全提上日程
·保障小区安全责任在谁
·考核培训物业项目经理 减少小区安全事故
入夏以来的几场大火,将消防安全又提上日程,尤其是发生在居民小区里的火灾案,更是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物业的关注。普通住宅的消防安全到底怎样?小区又会有哪些其他安全隐患呢?
大火敲响小区消防警钟
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风雅钱塘小区2014年就被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栓没水的问题困扰着物业和居民已久。今年,新的物业接管了小区进行整改,目前绿化带上的消防栓可以出水,但楼层消防没水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消防栓无水说明物业日常的维护未到位,那么物业真的每天认真检查记录吗?近日,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中兴花园居民反映,地下车库的消防箱季检表上的最近消防记录竟然只停留在2012年。不仅如此,小区的消防水泵房迁入了一家酒店地下室,经常有垃圾随意堆放,居民们感到十分担忧。
即使在7月初,上尚府小区充满正能量的保安救火事件中,也暴露了一些火灾隐患方面的问题。
据调查,上尚府小区高层发生火灾的住户,由于空调自燃,再加上阳台被封,才导致火势有点过猛。虽然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扑灭了大火,但是物业没有注意到住户的一些行为会是火灾的苗头。近日,管理小区的金科物业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会对小区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近期,杭州多个小区进行消防检查
如果说火灾是在突发时候才会将小区置于危险,那么门禁和人车分流等问题,可以说关系着居民每天的生活。
据笔者的观察,杭州市大部分小区的门禁存在不少安全漏洞:
第一,进入小区表示忘记带卡,保安不会仔细询问。第二,前一个人刷卡入门,后一个紧跟其后蹭卡进入,保安不会询问。第三,未刷卡自报楼幢、室号,即可入门。第四,部分小区可通过地下一层进入单元楼内等。
位于丁桥丁城路某楼盘于去年6月交付,业主姜女士反映,小区的门禁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包括不带卡,保安也会帮助刷卡入门,后面的人蹭前一个刷卡进门等。
特殊的安全隐患也发生在车辆管理上,在杭州,很多小区特别是老小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人车分流,车辆可以行驶到小区内,增高了车祸发生概率。
这并非危言耸听,今年1月份,杭州某豪宅内就发生了儿童被撞身亡的悲剧。虽然司机的责任占据首位,但是小区的安保方面也暴露了一些瑕疵。如果小区内地面上少一些车辆流动,少一些临时车位,这种悲剧也许不会来得如此猝不及防。
杭州市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凌一军坦言,
目前小区安全事故确实是现在的热点议题,目前物业行业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电梯安全、消防安全、高空坠物等方面,涉及的是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安全。
在凌一军看来,小区安全事故发生源头来自小区客观硬件和主观软件的不足。
客观上,公共设备存在缺陷;主观上,物业管理规范不够严格。比如说,车辆管理混乱跟物业人员不足有关,发生车祸则跟人车分流的设计有关。
门禁对小区安全至关重要
小区浇筑阳台,后期有一定安全隐患
保障小区安全责任在谁
物业是小区的管理服务实行者,一旦出了问题,小区业主自然会问责物业。所以,安全事故发生时,物业往往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物业的问题。那么物业管理的界限到底在哪?
根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条例》对物业具体的职责内容并未说明,意味着物业的职责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这跟很多业主的普遍想法有一定的差距。
就“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笔者随机采访了数位小区业主,不少人认为物业理应是小区的管家,应该管好自己的产业,以及管好相关下面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看来,一花一树、道路角落都是物业的“产业”,都是应该管好的。但到底哪些不属于物业管理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儿,大部分业主表示并不清楚。
杭州市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凌一军认为,
物业是一家企业,物业需要履行的职责就是合同职责,也包括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对物业的其他约定。合同上未规定的职责,物业可以不履行,业主不能强求物业做到合同职责范围之外的义务。
他举例说明,比如对于小区的违建行为,一般物业以劝阻和报告的形式解决,强制拆除都不属于物业应该履行的范围;小区刚刚交付,业主以房屋质量差拒交物业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物业维护的是小区公共部位,并不对业主个人的房屋内部质量问题负责。
凌一军介绍说,
对业主来说,如果小区内的物业未履行合同职责,可以到所在区的物管科投诉,物管科工作人员会前往小区进行核实,核实属实后会对项目经理扣分考核。
质量第三方特邀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金志杰律师认为,物业承担怎样的职责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物业公司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