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得了绝症,担心人财两空,造成妻儿生活困难,选择放弃治疗轻他走后,母亲和妹妹竟然霸占了他的190万存款,妻子无奈起诉,妹妹拿出一份遗嘱,称哥哥已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法院:“你想多了!”
在办完赵明的后事后,刘梅去清点财产时,突然惊出一身冷汗,那就是赵明银行卡上的1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她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才知道原来钱是被小姑子给取走了。
可是,面对嫂子的质问,小姑子却说:
“这钱是我哥的,我给取出来给我妈了,你要就问她去,我啥也不知道。”
刘梅找到婆婆,谁知一向和她相处融洽的婆婆,竟然说出让她难以置信的话:“这钱是我儿子赚的,现在他走了,我替孙子保管,谁知道你以后会不会带着我儿子的钱再嫁!”
刘梅气得不行,且不说她将来嫁与不嫁,这钱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怎么的,自己还活生生站在这里,也轮不到婆婆保管财产吧。
两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在与婆婆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梅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婆婆声称替孙子保管存款,将赵明的所有财产取走,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赵明去世后,他的财产应按法分割,其中有50%应归刘梅所有,其余的50%归配偶、父母、孩子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但赵明并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赵明的儿子身为未成年人,虽有继承权,但按规定应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显然,刘梅作为母亲,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