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争议不断的地方“著名商标”规范制度,是否到了该全面废止的时候了呢?本文作者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谈起,认为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其实同根同源同质。我国目前各地的著名商标制度,已经演变为一种怪异的超强荣誉资质制度,有害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对此,既然我国早已在法律层面对驰名商标予以修正,那么著名商标也依法应当废止。对此,您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谈论。
原标题:正本清源 行稳致远
今年3·15期间,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与此同时,媒体还揭露了该电缆五胜图文商标曾使用违法手段获取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证书。人们不禁要问:假如奥凯公司没有陕西省著名商标证书,还能否中标西安地铁?是不是“著名商标”这一称谓使之获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呢?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管窥在现行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实施中,的确存在着个别企业利用政府行政部门赋予的著名商标资质,藉以牟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的情况。由政府部门背书的著名商标资质,如今俨然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大竞争砝码。此次事件的曝光,固然使奥凯公司名不副实的著名商标“现原形”,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我国当下的著名商标与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驰名商标其实同根同源同质,可以说,如今的著名商标制度就是在延续早已因错误而废止的驰名商标制度。而在几年前我国现行商标法之“驰名商标”字样禁用条款颁行之后,企业都依法在广告宣传中撤下了“驰名商标”字样,但许多企业却转而替代将“著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而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现行著名商标地方规范都鼓励著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宣传性使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现行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源于早期错误的驰名商标规范,依法应当废止。
从法律意义上,所谓著名商标就是驰名商标的一部分。无论是现行的我国法律,还是多年的国际惯例,都遵循驰名商标包括著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相应个案中对符合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条件者提供更高的法律保护,而非通过行政资源或者司法资源来颁发固定的长期的荣誉资质。而我国目前各地的著名商标制度,已经演变为一种怪异的超强荣誉资质制度。例如《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综视全国地方著名商标现行规范,无论是陕西省等5个地方工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等18个省市一级政府的政府规章,还是重庆市等8个省市一级的地方性法规,我国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已经全面覆盖了除港澳台以外的全部31个省、市、自治区。此外还有一些地级市也制定了著名商标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地方立法或立规的主体不同及其规范层级不同外,若详细比较这31个省、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规范条文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发现,还存在各地对著名商标的立法目的不一致,认定标准不一致,保护程度不一致等情况。
鉴于对驰名商标规范,我国早已在商标法层面予以修正,并且明文规定了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源自我国早期错误驰名商标规范的地方著名商标规范,也理应依法正本清源,及时予以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回应奥凯电缆的问题: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因为商标的创立和扩大影响、提高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实际上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政府不能取代企业去评比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这一席话指出了商标及其商誉是市场活动中企业经营的客观结果,不宜通过由政府主导、行政干预的著名商标模式画蛇添足。商标的知名程度应当是市场经济活动自然产生的动态事实,不应该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介入。对此,笔者建议全面废止我国各地现行著名商标规范制度。让企业的回归企业,让市场的回归市场,不要重蹈西安奥凯电缆产品“五胜图文”著名商标事件的覆辙。(上海大学 徐靓 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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