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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智军: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之疑难问题研究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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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史智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全文共13850字,阅读时间35分钟。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要件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即房屋的判断标准从数量转变为以居住为目的;房款的支付从超过50%转变为限时支付全部房款;优先权的对象,从交付房屋扩展到价款返还。商品房消费者在诉讼中要求涤除抵押办理转移登记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解释的目的、逻辑和优先性的含义,在谨慎审查的基础上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求。在特殊情形下,虽然被执行人并非开发商,债权人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但依然不能对抗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关键词】商品房消费者 抵押权 转移登记 优先权

一、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展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演变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展和法律特点
(二)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构成要件的前期演变
(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构成要件的最新发展

二、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与抵押权的涤除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能否涤除抵押权的争议

(二)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能否涤除抵押权的现实判断

(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能否涤除抵押权的未来思考

三、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实现顺位

(一)实践中的模型及争议

(二)《1号批复》优先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四、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与次买受人的关系

(一)案例模型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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