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第五单元
在本单元,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Warren讲席杰出教授奥利·罗贝尔、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清华大学智库中心、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发表了主题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孟雁北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发表了与谈意见。
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围绕“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探讨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方向与现状。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范围广泛,对健康、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更高级别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保障人类的安全和利益。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还指出,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存在双重标准,同时也要意识到数字技术的规模效应和公平准入问题,需要加强数字素养的普及。最后,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呼吁避免科技巨头垄断,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中,以促进技术公平、普惠的发展。
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Warren讲席杰出
教授奥利·罗贝尔发表演讲
徐士英教授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主题,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指出当前市场经济政策供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应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实现经济政策体系的重构;其次,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必须以竞争政策同向而行;最后,政府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中必须改变一些传统的思路和方法。具体包括:第一,应确立市场经济的思维,政策思维,尊重市场运行的规律,不能任性干预市场。第二,应改变产业政策过于倚重的政策,而应从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第三,应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一些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要加以严厉的审查、规范,对一些违法违规的措施加以清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发表视频演讲
卢雁处长以“自动驾驶与数据治理交叉研究的思考”为题,从政策背景、市场概况、当前问题与路径思考四个方面探讨了自动驾驶与数据治理交叉研究。在政策背景方面,卢雁处长指出,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强调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防止恶性竞争。在市场概况方面,卢雁处长介绍了自动驾驶产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投资并购情况,并分析了中国自动驾驶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当前问题方面,卢雁处长提出自动驾驶数据治理面临着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共享不流畅以及数据治理能力不足三大问题。针对这三大问题,卢雁处长建议应统一接口标准、促进数据共享、鼓励创新研发和解决数据可用性问题等,并强调要关注市场集中度问题,合理应用反垄断法,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
卢雁发表演讲
许可教授围绕“数字经济的组织法:构建数字公司法”,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并从公司外部数字化、公司内部数字化和公司法的代码化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就公司外部数字化维度,许可教授指出,中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方面已有所数字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公司组织架构、分立等方面的数字化程度相对滞后。此外,外部数字化也带来了诸如公司欺诈、个人信息保护等潜在风险。就公司内部数字化维度,许可教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的兴起带来了公司组织架构的变化,这种转变需要新的公司治理模式,例如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而公司法的代码化则指算法直接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例如自动驾驶公司,这体现了法律与科技的双向塑造关系。最后,许可教授提出,未来公司法需要适应两种类型的公司:工业时代的公司和面向数字经济时代的未来公司。没有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的公司法将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
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发表演讲
刘晓春教授针对“数字平台如何进行信用治理”主题,探讨了平台治理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平台信用治理的现状和挑战。刘晓春教授提出,数字平台治理已经进入常态化监管时代,不再强调专项执法,而是更加强调政府和平台之间的互动,以及平台自主治理能力的提升。此外,刘晓春教授认为,传统的个案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高度动态变化的数字平台环境。平台需要建立一套整体治理体系,利用数据画像和动态分析,实现因人而异的精细化治理。刘晓春教授还分析了平台信用治理的现状,指出当前平台信用治理主要以公示信息和后台处置两种模式为主,并存在平台之间信用评价体系不统一、信用数据难以跨平台转移等问题。最后,刘晓春教授提出,平台信用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包括整合政府和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跨平台惩戒机制和信用数据转移机制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发表演讲
刘云研究员围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定位与规则”的主题,探讨了这一新制度的背景、特点、面临的挑战和未来方向。首先,刘云研究员指出,公共数据开放分为三种形式: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其中,授权运营是近年来中国在数字开放领域创造性提出的新类型,其目标是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其次,刘云研究员分析了授权运营的激励机制,包括合规激励、业绩激励和经济激励,并指出因缺乏激励机制,数据开放流于形式。再次,刘云研究员阐述了授权运营的框架结构,包括数据管理机构、数据运营机构和数据实施机构,并强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地位是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发展利益和安全利益这两个维度的利益博弈均衡。最后,刘云研究员指出了授权运营的两个遗留问题,即授权运营层级和授权运营范围,并建议未来在授权运营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以避免争议和风险。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
刘云发表演讲
与谈人孟雁北主任针对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徐士英教授和卢雁处长的观点分享了心得体会,并从市场端和政府端两方面谈论了数字经济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员、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孟雁北发表与谈意见
与谈人汪庆华教授总结了许可教授、刘晓春教授和刘云研究员的观点,认为三位嘉宾的报告从不同维度呈现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并提供了有益的理论阐释和启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汪庆华发表与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