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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08 06:06

正文



     2024年11月2日至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京东集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京东法律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成功召开。国内外两百余位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专家学者到会议现场参加论坛。

     本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黄文艺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水泉,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韩喜平,京东集团副总裁胡焕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轶在开幕式中发表致辞。

     本次论坛分为六个单元,分别是主旨演讲、院长论坛、数字法学的理论发展、未来法治的前沿探索、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数字平台与人工智能治理。来自中国、美国、英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的七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各个单元的讨论。最后,本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的主持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红臻,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进行总结致辞,本次论坛圆满闭幕。

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会场


开幕式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黄文艺教授的主持下,本次论坛的开幕式顺利进行,开启了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的议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黄文艺教授

主持开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发表致辞。姜伟会长祝贺本次国际论坛顺利召开,并表示在数字时代如何实现有效的数字治理、建立合理的数字秩序、构建完善的数字制度是摆在世界各国的共同问题。数字法治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新领域,国家竞争的新高地,法学研究的新赛道。结合当前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姜伟会长分享了几点观察和思考:一是注重数字法学研究的融合性。数字法学研究需要贯通法治思维、人文思维、科技思维、数字思维的复合型人才,既要加强学科贯通融合,鼓励建立跨学科的研究团队,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要加强政产学研交叉融合,建立合作平台或联盟,推动各方在资源共享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深入合作。二是注重数学法学研究的国际性。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共享共治是数字治理的共同愿景,数字法治是全球关于数字治理的普遍共识,数字空间的全球化特点,使数字法治成为一项世界型议题。三是注重法学研究的自主性。数字法学研究应该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他国的治理经验,从我国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紧密围绕数字中国、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和现实需求,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致力于总结中国经验、阐释中国理论,积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际共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治道路。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姜伟在开幕式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水泉发表致辞。郑水泉副书记表示,面对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民大学法学院也积极联合国内外学者,共同开展前沿技术给法律带来的问题研究,深入推进与国内外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强与以京东为代表的数字化企业联动合作,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共同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

郑水泉在开幕式致辞


     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韩喜平发表致辞。韩喜平副书记表示,推动数字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回应时代需求,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必将为数字法学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为此,韩喜平副书记提出了几点期望:一是期望本届论坛能够成为推动数字法学理论创新重要平台。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围绕论坛主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深入剖析数字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理论观点,通过深入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为数字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二是期望本届论坛成为促进数字法学实践交流重要载体。三是希望本次论坛成为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契机,推动各国数字法学领域交流合作,并就数字法学与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关键性议题达成广泛共识,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法制建设中的全球性挑战。四是期望本届论坛激发更多青年学者投身数字法学界研究,成为数字法学研究重要力量,也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关注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数字法学研究繁荣发展。

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韩喜平在开幕式视频致辞


     京东集团副总裁胡焕刚发表致辞。胡焕刚副总裁代表京东集团对各位嘉宾莅临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表示热烈欢迎。胡焕刚副总裁表示,京东集团将始终坚守初心,创新突破,践行长期主义,持续做好企业和学界交流平台搭建者,互联网法治进程的参与者,现代治理体系的建言者和推动者,共同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京东集团副总裁胡焕刚在开幕式致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轶发表致辞。王轶校长预祝本次国际论坛顺利召开,并指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未来将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等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密切合作,为中国在未来法治领域中取得更多丰硕的学术成果做出公安大学的一份贡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副书记、

校长王轶在开幕式致辞


特邀演讲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特邀演讲环节。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杜宴林主持特邀演讲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丁晓东主持特邀演讲环节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英国女王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技术法教授、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中心主任詹卡洛·弗罗西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教授梅夏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特邀演讲环节,就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础、核心命题与司法实践发表演讲。


     张文显教授以“《全球数字契约》核心概念的学理阐释”为题,从《全球数字契约》(下称“契约”)的签署、五大目标、三个底层逻辑以及历史意义,深入浅出地分析《契约》的学理问题。张文显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今年9月22号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了《契约》,为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论坛增添新气象、新话题。是继《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之后,数字全球化的又一重要标志,在全球数字文明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契约》确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一是弥合数字鸿沟,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是扩大所有人在数字经济中的参与度及其利益;三是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数字人权,打造包容、开放、安全、可靠的数字空间;四是推进负责任、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办法;五是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张文显教授认为《契约》一个强大的思想支撑来源于中国。其宗旨与原则和中国政府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人工智能倡议的理念和原则是互联互通的。人权、发展、治理三者有机融合构成《契约》的底层逻辑。其中人权是基石,发展是导向,治理是动力。同时,他认为《契约》的历史意义在于,以数字时代的人类共识重新定义和证成了全球化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利回击了逆全球化、去全球化的思潮,进一步推动数字全球化、人类社会再全球化,以数字文明成果助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发表特邀演讲


     王利明教授从“数字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展开。首先,针对数字领域的反不当竞争认定“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问题,他认为应借助侵权要件解决。第一要考虑过错,讨论行为的可谴责性,在考虑过错时要注意不应随意对经营者强加义务性要求,例如对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认定应极其审慎。第二要确定是否侵害了某种法定权益,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任何经营者没有权利要求竞争对手为其提供便利,这不应属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要进行违法性判断。借助法律法规、具体行业规定、交易惯例等具体规则判断行为的不法性。第四要注意考虑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即使不是同行,但是未来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但需进行充分论证。如果没有竞争关系,不宜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属于侵权范畴。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是否有必要增加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发表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反垄断法》公法色彩浓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色彩浓厚,大部分内容涉及侵权,指向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在受害竞争者不主张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赔偿对象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最后,王利明教授发表建议,对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发展理念,保护公平竞争,对数据领域的新业态、新纠纷,要审慎认定不正当竞争。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发表特邀演讲


     詹卡洛·弗罗西奥教授就“平台的算法内容审核:欧洲的最新发展”进行讨论。主要介绍了欧盟使用算法进行平台内容审核的最新立法动向,以及如何平衡算法运用和网络用户权益保障两者的解决方案。欧盟《数字服务法》《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和英国《在线安全法案》在内容审核方面都采取传统的“通知—下架”的方式,平台仅扮演一个中介角色,而他认为平台本身也应当负担一部分监督审核义务,这也是欧盟立法的努力方向。对于执法的负外部性,如有效内容审核影响用户表达自由,内容审核结果中 “假阳性”的出现,应当从多个来源进行规制。第一是多方对话。第二是过滤,区分合法、非法言论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第三,引入人工审核与内部的投诉处理通道。第四是接受外部审计,并有清晰的问责制,让平台解决使用算法审核所带来的损害,以及补偿机器学习、自动决策进行内容审核造成的损失。

英国女王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技术法教授、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中心主任

詹卡洛·弗罗西奥

发表特邀演讲


     时建中教授围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的补充属性及制度完善”展开。首先,他认为要处理好相关数据之间的关系。公共数据、政府数据、政务数据三者的概念不是并列的,而是有重合的。其次,时建中教授从政务数据的公共属性出发,从地方政府拍卖政务数据,构造行政性垄断数据授权模式的事例谈起,认为学者、专家有义务、有责任来帮助出台符合数据特征,符合数据经济规律的制度。政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惠及于民,不要卖之于民。虽然政务数据的开放本身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它设置的开放条件和程序直接会影响到数据赋能的市场公平,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最后,他为政务数据的许可与授权提出建议。在运营方式方面,要坚持普惠开放是原则,特殊数据、特殊场景、特殊情况的授权运营是例外。在运营主体方面,杜绝附加或者变相附加主体的资格。在许可条件方面,不要设置过高门槛变相排斥小微企业,要为所有企业提供数据方面的便利(降低门槛+方便的技术供给)。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发表特邀演讲


     梅夏英教授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展开讨论。目前理论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第一没有自我意识;第二没有财产,不赋予主体地位丝毫不影响解决人工智能相关的侵权和财产问题。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可以赋予其人格,比如法人没有自我意识,一些非法人团体没有财产,却也可以成为主体。梅夏英教授从发展的角度展开,认为人工智能作为抽象主体,本身只是一个系统,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人格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事实上还需要通过风险分担,比如设立保险或基金的方式探讨责任承担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法学院教授梅夏英发表特邀演讲


     宋建立副主任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展开,提出几点看法。第一是司法实践需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对各类数据侵权场景的规制,已基本满足数据权益保护的需求。且基于市场本身强大的自我调解功能,部分数据汇集、管理、交易等行为通过平台的相关协议,平台的自我管理等自治方式有序进行。检察机关应对数据保护实践探索形成的裁判结果,更多秉持宽容态度,赋予司法机关更多创新规则的宽松环境。第二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构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以知识产权专有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为辅的数据权益保护规则是应有之义。第三是司法裁判的确权功能起到了产权激励作用,同时也要避免数据的物权化和知识产权的专有化。第四是提升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能力需要立法的规范和完善,应当在反不正竞争法框架内思考完善数据保护的规则。同时,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不宜过于宽泛,且合理使用条款的界定要为未来产业发展所需必要的数据获取和使用留下足够的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发表特邀演讲

部分嘉宾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学学科执行主编刘明昭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编辑部兼《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学学科执行

主编刘明昭主持第一单元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编辑部兼

《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

主持第一单元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申卫星,欧盟《人工智能法》起草小组组长加布里埃尔·马志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在本单元就数字法治的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马长山教授以“面向‘三维世界’的数字法学”为题。他指出数字法学应被视为“时代法学”,反映当今世界的变化,并将法学发展划分为一维、二维和三维三个阶段。一维法学源于传统价值观,二维法学关注物理与精神世界的二元关系,而三维法学则聚焦于数字世界的崛起。马长山教授强调,数字法学需确立新的法律关系和价值,提出数字权利、数字权力与数字正义三大范畴,呼吁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全球数字契约的形成,积极贡献于数字法治的文明共同体。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马长山发表主旨演讲


     张新宝教授就“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他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正处于关键阶段,强调立法应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双重目标,应促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同时预防潜在风险。张新宝教授提出,立法应采取准则性方法,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在风险分类和防控方面。他进一步建议规范研发者和应用者的权利义务,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设置相关风险防范义务,以及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新宝发表主旨演讲


     申卫星教授就“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思路和基本框架”发表了深入的演讲。他指出,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维度:规制人工智能产业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创新以及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他同时强调,立法应兼顾促进与管制,旨在通过法律嵌入基本人类价值,确保技术发展符合社会需要。在具体构思方面,他提出了六个重点问题,包括明确人工智能的定义、立法原则、风险管理、算法透明度、损害救济机制以及监管方式。他强调,立法应兼具系统性和针对性,需从现有法律和政策中汲取经验,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科技环境中,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申卫星发表主旨演讲


     加布里埃尔·马志尼组长以“欧盟人工智能法简介”为题分享了该法案的基本概念与立法进程。他强调,立法程序至关重要,欧盟的法律形成涉及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三个基本机构的协作与共识,最终在2023年达成政治共识,进入执法和实施阶段。马志尼组长介绍了法案的核心理念,即关注技术使用而非技术本身,并根据风险分为三类:禁止性系统、高风险系统和透明度要求系统。他还提到,法案虽然已通过,但仍需通过配套法规和标准进行补充,以应对如生成式AI等快速发展的技术带来的挑战。

欧盟《人工智能法》起草小组组长

加布里埃尔·马志尼发表主旨演讲


     冯晓青教授以“数据何以赋权: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为题,强调数据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冯晓青教授认为数据与信息是两个密切相关但不同的概念,数据不仅具有价值,还需通过法律构建明确的产权体系。冯晓青教授提到,尽管数据本身不具稀缺性,但在数据的生产和获取上却可能需要大量投入,反映了其经济价值。在数据产权的理论解构中,冯晓青教授提到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强调通过确权和赋权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最后,冯晓青教授提出了构建数据产权法律的建议,包括基于现行财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考虑数据的动态价值,赋予相关主体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不同类型数据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冯晓青发表主旨演讲


     范明志教授就“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则构建”发表演讲。他指出,司法公开与司法信息公开并非完全等同,二者在信息传播方式、权利保障和公正评价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范明志教授强调,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依赖口耳相传和文字传播,而在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传播不仅能传播信息,还能够存储和处理信息,形成双向互动的功能。在具体构思方面,范明志教授提出了司法信息公开的三大性质:司法职能属性、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性以及信息社会的新样态。他指出,司法信息公开不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还需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此外,他建议将司法信息公开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宪法要求的公开审判,另一类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司法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

发表主旨演讲


第二单元 院长论坛 

     论坛的第二单元“院长圆桌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共同主持并进行与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东主持第二单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主持第二单元


     宋鱼水副院长在主持中也简要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情况,在法院发布的《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中统计了2021—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结的涉数据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审结75件,2022年审结90件,2023年审结174件。这些案件特点主要有这样一个呈现,一是互联网行业案件超过8成;二是审案件数量占比高,维持率比较高;三是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占比高;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五是认证构成不正当行为案件数量占比高。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经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院长亓纪,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郭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共同就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问题以及数字社会中的伦理与法理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以“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辅助执法办案    努力实现更高水平数字正义”为题目进行发言。蔡绍刚院长指出,当前随着数字社会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快速兴起,人工智能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成为现实所需,大势所趋,为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强劲动力。2016年以来苏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运用意见有关要求,始终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原则,持续深化数字技术与法院工作融合,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未来法官助手”,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推动司法工作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蔡院长进一步指出,未来法院将会进一步提升系统的通用能力,并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科技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蔡绍刚发表演讲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樊创代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经纬,以“积极拥抱数字人工智能 探索司法数据运用的无限潜能和有限边界”为题目发言。樊创副主任在发言中谈到了随着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司法数据的应用,已经不能简单满足于办案信息化和数据现场传输等显性功能,应该从信息数据结构性特点与司法运行规律相结合的角度,去探索司法数据应用的无限潜能。对于司法数据的运用开发,也要从司法数据的敏感性,公共性、当事人信息隐私等特点去框定其开发利用的有限边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副主任樊创发表演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院长亓纪,以“迎接数字挑战 强化司法保障 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发言。杨德嘉庭长在发言中谈到了海淀法院主要从“积极应对司法裁判能力的新挑战、积极应对司法审判效率的新挑战以及积极应对司法协同治理能力的新挑战”三个方面回应数字经济对司法的挑战。海淀法院以司法大数据分析为抓手,通过发布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社会治理,以成立“法护数智”法官工作站为纽带,与行业组织辖区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发展,长效稳定的联系,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为海淀区建设新质生产力示范区,北京市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贡献力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发表演讲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郭雳以“时代发展中的法律行业和法学教育”为题进行发言。郭雳院长认为,人工智能的出现来源于人的本身,人创造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人去实现人力本身难以达到的正义。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人机组合的工作模式可能会对律所行业带来挑战,如改变了资深律师——年轻律师或者合伙人——年轻律师这样一个格局,也改变了对律所基础工作和跨境复杂案件承办的生态模式。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也要进行改变,要从一开始就培养学生与机器共舞的能力,不仅要让学生更加了解机器能力与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也要更加重视学生共情能力与和交往沟通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院长郭雳发表演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以“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发言。尹飞院长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数字化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尹飞院长认为,从概念层面来看,各地方立法表述有一些差异,有些是偏向于“协调”,有些是偏向于“包容”。从法律制定层面来看,他认为地方立法仍然是产业促进法的定位。从侵权责任承担层面来看,他认为地方立法没有权限对相关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从产品责任层面来看,目前的《产品质量法》的赔偿范围过窄等问题需要进行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发表演讲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以“数字社会中的伦理与法理”为题进行发言。彭诚信院长分别从“人工智能主题资格问题”“人工智能体数字法学当中法律责任问题”和“人工智能法律监管问题”展开讨论。他认为,在交互主体人机共存情况下,人工智能是不是主体我们还是要区分对待,当下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难以赋予,但随着未来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应该大有可能。对于人工智能体数字法学当中法律责任问题,他呼吁不仅应当聚焦法律问题,也要聚焦伦理问题。同样的,在人工智能法律监管问题层面,数字社会中的伦理问题也不应当被轻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发表视频演讲


     与谈环节,杨东院长表示,现在的科技进步,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挑战可能比以往过去10年发展更快,立法效率和时间可能不会非常及时,就会导致大量的纠纷都到法院、司法部门中,这就需要司法部门有更多的创新。未来几年交叉学科也会较多,法学内部也需要开始打破边界,进行更多的融合与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

发表与谈演讲


第三单元 数字法学的理论发展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郑维炜;《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室(研究室)主任刘鹏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郑维炜主持第三单元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室

(研究室)主任刘鹏主持第三单元


     在郑维炜副教授简要介绍本单元主要讨论内容与目的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姚佳、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肖尤丹、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奇才、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政策法规工作组秘书长程莹以及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立分别进行演讲。


     曹险峰副院长以“人工智能侵权之责任承担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提出了在人工智能侵权之后既有讨论的两大路径,即“主体论、客体论”,从民事主体的独立意识、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三方面阐述了其支持的“主体论之否定论”,并提出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在责任承担上应该看不出任何优势,即赋不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它不仅是一个可不可以、应不应该的问题,还要出于实用主义方面的考量。从客体角度出发讨论关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曹险峰副院长提出应在行动自由与权益保障之间进行考量,通过区分的思维在二者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发表演讲


     姚佳教授以“数字法学研究的‘骨髓’与‘皮囊’”为题进行了发言,从基本观察、理论脉络的研究、立法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几方面以数字为大主线等角度阐述了“数字法学何以数字”,从方法论出发探求了“数字法学何以法学”这个问题。结合现有讨论阐述了 “法学何以成为法学”、“数字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并表示关于数字法学,现在非常需要有思想、有理论内涵以及批判反思的创造性法学的理论,同时应当仅仅围绕我们规范的体系、理解的系统性以及概念的体系去构筑相应的数字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姚佳发表演讲


     肖尤丹所长以“我国涉及人工智能的地方立法及其制度逻辑”为题进行了发言,回归法学基本的思路从科技角度去理解人工智能立法,从人工智能立法的总体情况、典型地方立法演进路径、其认为目前地方专门立法的主要目的三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当前人工智能的立法研究存在路径依赖的问题,提倡我们的立法模式不能只看外国,呼吁大家关注中国的法治实践。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肖尤丹发表演讲


     周辉副主任以“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化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在我国开展网络法治建设30年之际,对中国网络法治建设30年的历程进行回顾,对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如何更好的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网络法治方案做出了讨论,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发表演讲


     王奇才副教授以“法学研究中的数字化范式与全球化范式”为题进行了发言,从个人经历引入了对数字化与全球化关系的探讨,提出“延续化、交叉化、差异化”三词。王奇才副教授表示在进行全球化范式和数字化范式辨析的时候,要注意到全球化和数字化的特征,指出数字化和全球化之间有复杂交织,数字化是全球化在场的途径,全球化是数字化的空间属性。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奇才发表演讲


     程莹秘书长以“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脉络与未来展望”为题进行了发言,通过对于过去关于人工智能法的一些研究做相关的梳理和文献综述,梳理出了关于人工智能相关一般理论包括主体责任的问题、法律风险以及一些应用场景下的具体问题的讨论,对我国自2017年以来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法学研究的成果做了大数据的统计,进行了相关信息分享。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政策

法规工作组程莹秘书长发表演讲


     杜立副教授以“AI赋能精准医学研发与应用中的法律规范:挑战与反思”为题进行了发言,探讨我们国家当前相关的一些立法在精准医疗领域的研究和应用中间会产生的问题,指出国家法律应用在精准医学领域时,关键在于这个过程中间个人信息怎么保障、数据安全问题以及如果和国外团队进行合作,数据出境怎么来进行规范等,并列举出在具体场景中AI辅助医疗会带来的益处与挑战,从一个细微的精准医学的角度切入,谈了人工智能技术怎么规范的相关问题。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立发表演讲


     与谈人杨建军教授指出,发言嘉宾围绕法律制度的规制和完善、相关的理论和法学研究两大主题进行讨论和展开,既有从我们国内的一些具体问题出发的探讨,也有从全球化角度的分享,将数据、网络、信息、人工智能以及整个法治的发展结合起来,呈现了数字和人工智能时代治理非常复杂的局面,提出要把发展人权保障、国际安全维护和风险规制等各个角度命题结合起来,做到更好的法律规制是法律人需要共同思考的重大命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杨建军发表与谈演讲


第四单元 未来法治的前沿探索

     第四单元“未来法治的前沿探索”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文亮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张文亮主持第四单元


     在本单元,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莉亚·马蒂亚斯,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中心主任张欣,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雪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院齐英程发表了主题演讲。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制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发表了与谈意见。


     西莉亚·马蒂亚斯(Célia F. Matias)助理教授以“Laion决策及其对欧洲生成式AI的影响”为主题发表演讲。他介绍了Laion版权侵权案件的背景,分析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指令下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例外情况,讨论了人工智能法案在新情况下的更新需求以及各国法律在解决具体适用问题上的作用,并强调了该案件对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方面的豁免和例外的影响。

澳门大学法学院西莉亚·马蒂亚斯助理教授

发表演讲


     向文副教授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决策中的人文主义比较向文(哥本哈根大学)与Sirio Zolea(罗马第三大学)的观点”这一主题,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决策中的人文主义,比较了中国、欧盟和美国的不同模式;分析了司法决策中的优势、风险以及中国法律文化和哲学的影响;讨论了欧盟和美国在预测性司法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在人文主义和监管保护主义之间找到平衡。

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文发表演讲


     张欣教授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的再思考:基于产业链的视角”为题,讨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机理,以及这些机理如何影响版权的认定;从产业链视角分析了AIGC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探讨了技术逻辑、法律逻辑和产业链逻辑的结合;分析了AIGC用户在版权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平衡人工智能发展和创作者权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欣发表演讲


     陈雪萍教授围绕“数字资产信托面临的挑战和信托法的未来”的主题,讨论了数字资产的逻辑内涵,包括其财产属性和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可能性;分析了数字资产信托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不确定性和数字资产性质的规范不明;探讨了信托法的未来,包括如何适应数字资产的特性和解决数字资产信托的有效性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雪萍发表演讲


     沈伟伟副教授以“事故理想国—人形机器人与事故责任的重构”为主题发表演讲,探讨了人形机器人技术特征对传统事故责任法的挑战,包括模拟人形、人工智能和人机混控;分析了人形机器人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情感伤害和多元主体参与;讨论了如何重构事故责任,包括事实认定、过错责任标准和侵权责任适用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伟伟发表演讲


     齐英程副教授围绕“以使用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体系研究”的主题,讨论了数据要素持有和分配不均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以使用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体系;分析了数据使用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和合同创设数据使用权;探讨了数据使用权在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中的应用,以及如何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共享。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英程发表演讲


     与谈人王文华教授用四个“I”总结了之前几位教授的主要内容—(1)Informative(信息性),王文华教授指出六位发言人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提供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和实证分析;(2)Interesting(趣味性),王文华教授认为尽管会议到了后期,但内容依然吸引人,非常有意思;(3)Integrative(整合性),王文华教授指出发言内容整合了法律逻辑、科技逻辑和商业产业逻辑,涉及不同领域、不同逻辑和场景的取舍和权衡;(4)Inspiring(启发性),王文华教授认为发言内容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王文华发表与谈演讲


     与谈人刘金瑞副秘书长总结了之前几位教授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面对新技术挑战时法律制度创新的难点,包括理解技术逻辑和及时更新法律制度。他进一步指出,要理解技术逻辑,法学者需要嵌入新技术场景下进行研究,否则研究可能无效或空洞;要及时更新法律制度,因为技术发展不确定,法律制度需要灵活调整,从而实现敏捷治理。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刘金瑞发表与谈演讲


第五单元 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 

     第五单元“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第五单元


     在本单元,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Warren讲席杰出教授奥利·罗贝尔、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清华大学智库中心、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发表了主题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孟雁北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发表了与谈意见。


     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围绕“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探讨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方向与现状。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范围广泛,对健康、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更高级别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保障人类的安全和利益。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还指出,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存在双重标准,同时也要意识到数字技术的规模效应和公平准入问题,需要加强数字素养的普及。最后,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呼吁避免科技巨头垄断,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中,以促进技术公平、普惠的发展。


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Warren讲席杰出

教授奥利·罗贝尔发表演讲


     徐士英教授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主题,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指出当前市场经济政策供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应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实现经济政策体系的重构;其次,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必须以竞争政策同向而行;最后,政府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中必须改变一些传统的思路和方法。具体包括:第一,应确立市场经济的思维,政策思维,尊重市场运行的规律,不能任性干预市场。第二,应改变产业政策过于倚重的政策,而应从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第三,应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一些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要加以严厉的审查、规范,对一些违法违规的措施加以清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发表视频演讲


     卢雁处长以“自动驾驶与数据治理交叉研究的思考”为题,从政策背景、市场概况、当前问题与路径思考四个方面探讨了自动驾驶与数据治理交叉研究。在政策背景方面,卢雁处长指出,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强调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防止恶性竞争。在市场概况方面,卢雁处长介绍了自动驾驶产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投资并购情况,并分析了中国自动驾驶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当前问题方面,卢雁处长提出自动驾驶数据治理面临着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共享不流畅以及数据治理能力不足三大问题。针对这三大问题,卢雁处长建议应统一接口标准、促进数据共享、鼓励创新研发和解决数据可用性问题等,并强调要关注市场集中度问题,合理应用反垄断法,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

卢雁发表演讲


     许可教授围绕“数字经济的组织法:构建数字公司法”,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并从公司外部数字化、公司内部数字化和公司法的代码化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就公司外部数字化维度,许可教授指出,中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方面已有所数字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公司组织架构、分立等方面的数字化程度相对滞后。此外,外部数字化也带来了诸如公司欺诈、个人信息保护等潜在风险。就公司内部数字化维度,许可教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的兴起带来了公司组织架构的变化,这种转变需要新的公司治理模式,例如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而公司法的代码化则指算法直接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例如自动驾驶公司,这体现了法律与科技的双向塑造关系。最后,许可教授提出,未来公司法需要适应两种类型的公司:工业时代的公司和面向数字经济时代的未来公司。没有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的公司法将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

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发表演讲


     刘晓春教授针对“数字平台如何进行信用治理”主题,探讨了平台治理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平台信用治理的现状和挑战。刘晓春教授提出,数字平台治理已经进入常态化监管时代,不再强调专项执法,而是更加强调政府和平台之间的互动,以及平台自主治理能力的提升。此外,刘晓春教授认为,传统的个案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高度动态变化的数字平台环境。平台需要建立一套整体治理体系,利用数据画像和动态分析,实现因人而异的精细化治理。刘晓春教授还分析了平台信用治理的现状,指出当前平台信用治理主要以公示信息和后台处置两种模式为主,并存在平台之间信用评价体系不统一、信用数据难以跨平台转移等问题。最后,刘晓春教授提出,平台信用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包括整合政府和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跨平台惩戒机制和信用数据转移机制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发表演讲


     刘云研究员围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定位与规则”的主题,探讨了这一新制度的背景、特点、面临的挑战和未来方向。首先,刘云研究员指出,公共数据开放分为三种形式: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其中,授权运营是近年来中国在数字开放领域创造性提出的新类型,其目标是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其次,刘云研究员分析了授权运营的激励机制,包括合规激励、业绩激励和经济激励,并指出因缺乏激励机制,数据开放流于形式。再次,刘云研究员阐述了授权运营的框架结构,包括数据管理机构、数据运营机构和数据实施机构,并强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地位是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发展利益和安全利益这两个维度的利益博弈均衡。最后,刘云研究员指出了授权运营的两个遗留问题,即授权运营层级和授权运营范围,并建议未来在授权运营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以避免争议和风险。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

刘云发表演讲


     与谈人孟雁北主任针对奥利·罗贝尔(Orly Lobel)教授、徐士英教授和卢雁处长的观点分享了心得体会,并从市场端和政府端两方面谈论了数字经济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员、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孟雁北发表与谈意见


     与谈人汪庆华教授总结了许可教授、刘晓春教授和刘云研究员的观点,认为三位嘉宾的报告从不同维度呈现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并提供了有益的理论阐释和启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汪庆华发表与谈意见


第六单元 数字平台与人工智能治理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主持了第六单元的主旨演讲。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主编

李建华主持第六单元


     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工程学院礼遇教授、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特邀学者布莱恩特·沃克·史密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张凌寒,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哈曼·陆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吉拉德·阿比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德规制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喻文光在本单元就数字平台与人工智能治理进行了讨论。


     布莱恩特·沃克·史密斯教授主要讨论了人工智能带来的权力分配问题。他指出,人工智能能够带来权力,并探讨了这种权力应该集中还是广泛分配。他通过历史案例,如伊丽莎白女王授权东印度公司,以及美国企业用权力制衡政府的情况,分析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同时,他还担心企业会利用与政府之间的交涉去获得更大的公共权利,影响中立性。

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工程学院礼遇教授、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特邀学者布莱恩特·沃克·史密斯发表演讲


     郑戈教授的发言聚焦于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认定问题。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挑战,尤其是在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同时,他强调了理解虚拟数字货币技术原理和市场形态的重要性,并呼吁法律界与技术界和产业界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发表演讲


     张凌寒教授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了风险治理的局限和困境。她反对照抄欧盟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并强调了中国在构建本土人工智能多元治理体系方面的探索。她认为,人工智能既是技术也是服务提供者,并提出了分层治理的理念。同时,她也强调了人工智能作为基础设施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重要性,并呼吁重视人工智能安全能力的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联合国高级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

张凌寒发表演讲


     哈曼·陆凯研究员主要探讨了中美两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对话与挑战。他分析了美国和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上的不同策略,如美国重视安全话题,而中国更支持发展。他还指出了两国在对话中的冲突与机遇,并提到了民间和学界对话对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积极作用。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研究中心

研究员哈曼·陆凯发表演讲


     吉拉德·阿比里教授关注全球平台和全球政治之间的张力,以及平台联盟的概念。他通过论述德国法学家的困境,分析了数字化之前与数字平台时代言论自由的差异。他提出了两种可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联邦主义,并强调了平台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吉拉德·阿比里

发表演讲


     支振锋研究员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回顾了法律主体制度构建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人工智能作为技术或产品的内在性质,指出了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

发表演讲


     戴昕教授主要讨论了新科技风险与法律的社会心理面向。他强调了风险的主观性,并指出了科学和社会心理学在风险认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还通过案例分析了法律在AI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我们能够期待它扮演的角色。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

发表演讲


     周学峰教授在与谈中总结了发言内容,强调了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权力结构、风险治理和公众心理认知的重要性。他提出,法律和政策制定者需要与公众进行沟通,以消除对风险的不合理认知,并强调了全球性网络平台在不同国家法律政策下的挑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学峰发表演讲


     喻文光教授从治理理论的角度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治理主体、客体、路径、范式和目标的重要性。她提出了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作为未来治理范式的特征,并强调了以数字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全球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德规制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喻文光发表演讲


会议总结 

     随着各个单元会议讨论的圆满落幕,本次论坛也缓缓步入了尾声。会议总结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红臻,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发表了总结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丁晓东主持会议总结


     张吉豫教授在发言中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感谢,并回顾了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和国际论坛的系列活动。她强调了创新、人文和全球化在论坛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数字文明的愿景。她还提到,尽管未来法治领域存在许多挑战,但通过与会专家的深入讨论和分享,我们能够逐步实现理想中的智能社会的良法善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

发表总结致辞


     刘红臻教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会议闭幕的不舍,并赞扬了会议的充实和国际化。他提到了会议的跨学科性质和数字法学在新时代精神中的体现。他还感谢了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团队和京东团队的高质量服务,并期待未来能继续作为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推动传统法学理论在数字时代的新理论范式转换。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红臻发表总结致辞


     李丽院长在致辞中感慨时光飞逝,并对中国人民大学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她强调了论坛在探讨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治理等数字经济核心命题中提供的宝贵视角。她用“启思、启智、启航”三个词概括了她的学习体会,并期待未来与各位嘉宾共同赴未来之约。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

发表总结致辞


     杨东院长在致辞中强调了传承和发扬未来法治论坛的重要性。他提出了论坛未来发展的新想法,包括多元化、多层次的举办方式,以及到海外举办小型论坛的可能性,待将论坛办成世界级的论坛。最后,他感谢了大家的支持,并期待明年再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发表总结致辞

第五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圆满落幕



来源: 人大未来法治研究院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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