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婚姻关系中出现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具体咋回事?赶快看看!
根据最高法今天发布的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案例。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相对容易举证。
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实际上,在这个补充规定出台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出现很多新问题。有很多人,包括公务员、老师、记者,甚至还有法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变成了一个“被动负债者”。不得不面对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其中一个案例。
《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这是王锦兰发表在自己微博上的一篇文章,如今,文章发表十个月,点击量已经超过660万。而这篇文章记录的,也正是王锦兰自己的经历。
王锦兰:我是2013年结婚的,15年6月份生了孩子之后就离婚了,收到法院的传票,但是离婚之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第一张传票上的涉案金额是多少,第二张的涉案金额是多少。
王锦兰说,她自己并没有借过外债,那么,法院传票又是从何而来?一头雾水的她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毫不隐瞒地表示,他曾经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法庭判决,王锦兰需要共同负担这笔300多万的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来自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也就意味着,对前夫借款毫不知情的王锦兰,也需要和前夫共同负担债务。
王锦兰:我一年十万元的收入只够自己带孩子生活,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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