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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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宝: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7-01 08:30

正文



宋建宝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

因文章 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将反垄断法上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要充分考虑数字平台的特点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点。界定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对相关市场进行分析和界定,彼此校验、相互佐证,尽可能科学、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合理范围。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特别考量数字平台与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及其对数字平台经营者形成、维持、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不宜过分倚重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更不宜利用市场份额直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并以经济效果作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符合合理原则的标准。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平台借助算法技术、智能手机和海量数据,明显扩大了市场范围,既是传统生产组织方式的一次创新升级,也是传统经济形态的一次重大变革。近年来,我国数字平台市场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相应地,我国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也不断加强,一些涉及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案件对涉案企业、相关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数字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近年来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本文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思路为基本框架,结合我国近几年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分析和总结反垄断法上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具体适用的方法与标准,以期为今后办案和研究提供参考。





一、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体系


我国反垄断采取统一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并行实施的基本体制。反垄断最高行政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各自法定权限内,依据反垄断立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形成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和反垄断司法审判规则体系。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实际上是由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和反垄断司法审判规则体系为主要框架的规则体系。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则体系自然也是如此。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一些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已经做出一些规定。但实事求是地讲,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这些反垄断立法规定和反垄断实践明显不足。为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主要是立足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符合国际惯例并且已经达成普遍共识的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专门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其他的必要内容。当时,数字平台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刚刚兴起,在我国更是刚刚起步,因此 2007 年《反垄断法》对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问题未给予考虑。 2022 年《反垄断法》增加了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的概括性专条和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门性规定,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制度并没有因数字平台市场反垄断的现实需要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动。《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概括性专条和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我国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也是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和反垄断司法审判规则体系的上位法之依据。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主要方式。这些指南不仅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正确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明确指导,也为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重要指引,可以有效增强经营者对其市场运营计划的预期。为加强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除此之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及针对其他行业或其他领域出台的反垄断指南也可以为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行政执法提供有益参考和重要启示。同时,作为统一负责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出台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有关反垄断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

指南体系与部门规章是反垄断行政执法实践对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内的反垄断法律规则的具体化,构成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上述指南体系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的方法与标准。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司法审判规则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 5 月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这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审判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针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特殊类型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推定,以及特殊情形下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于 2022 年完成第一次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基础上起草完成《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于 2022 11 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做了比较体系化的规定,而且针对数字平台市场领域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截止目前累计发布的 211 个指导性案例中已有多个指导性案例涉及《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例如指导性案例第 78 号、 79 号等。

上述反垄断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构成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审判规则体系。这些规则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司法审判机构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的方法与标准。





二、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一)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

界定相关市场不仅是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重要工作步骤,也是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逻辑起点。《反垄断法》未规定传统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也未规定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因此,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只能通过反垄断行政执法实践和反垄断司法审判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

1.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与标准

1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

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界定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数字平台的功能、经营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市场结构、线下经营等多种因素。当供给替代对数字平台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运用供给替代分析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此时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市场进入难度、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多种因素。鉴于数字平台市场具有双边性或多边性,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处理数字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也基本遵从上述规定。例如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考虑到为 B2C 网络零售和 C2C 网络零售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为传统网络零售和新兴网络零售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并据此将该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再如在“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也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最终将该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用户的语言偏好、用户的消费习惯、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相关区域法律政策差异、相关区域竞争约束差异、线上线下替代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数字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也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界定为全球市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理数字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也运用上述方法并采取上述标准。例如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并且当事人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中国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将该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的全域市场。再如在“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结合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以及市场实际情况,最终将该案相关地域市场也界定为中国境内的全域市场。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与标准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既未涉及传统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也未涉及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不仅规定了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还分别规定了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

1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根据《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17 条的规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也可以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还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对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来说,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需要特别指出,数字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因素,因此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界定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时,宜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 78 号指导性案例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以涉案商品为目标商品,主要从商品特性、可获得性、功能用途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并进行必要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商品市场存在部分功能重叠的情况下相关商品市场不再细分。数字平台市场具有双边性或多边性,可以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整个数字平台,也可以选择涉案数字平台与被诉行为最为相关一边的商品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如果涉案数字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数字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可以将该数字平台整体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将多边市场分别界定为多个相关商品市场,但是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3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标准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了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 78 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主要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两相对照,《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第 78 号指导性案例中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标准可以说完全相同。由此可得,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应当主要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中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国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中国境内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可行性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综上来看,鉴于数字平台具有双边或多边市场特点,界定相关市场需要从数字平台双边用户的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但是,数字平台业务类型复杂、市场竞争动态多变,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界定相关市场时不仅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还应当考虑个案中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点,应当坚持个案原则,即个案分析、个案界定。

(二)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方法与判定标准

根据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如果当事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可以直接判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果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当继续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处于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中心枢纽位置。

1. 《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方法与判定标准

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07 年《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和推定两种方法,其中第 18 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及其标准,第 19 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及其标准。

2007 年《反垄断法》第 18 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具体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反垄断法》第 18 条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不能过分依赖其中某个或某少数几个因素。《反垄断法》第 19 条规定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范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具体标准,但主要依据是市场份额。但是,如果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无论是行政执法机构,还是司法审判机构,都不应当再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于 2022 年进行修改时,上述有关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未做任何修改,只是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因此,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司法审判机构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与标准

1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具体个案中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或推定方法。同时,在现有反垄断行政执法规则体系中,目前尚未发现有其他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因此,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具体个案中只能选择《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或者推定方法,而不能自行运用其他方法或者创造出其他方法。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判定涉案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或者推定方法,但应当选择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或推定标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专门就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做了规定。依据该指南的规定,认定涉案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然应当全面考虑 2007 年《反垄断法》第 18 条所规定的六种因素。同时,针对 2007 年《反垄断法》第 18 条所规定的每个因素,该指南均融入了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

此外,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遵照《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中的各种因素以外,还可以考虑网络行业的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等因素。由此不难看出,这实际上就是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中增加了数字平台的特有因素以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也给予充分考量。例如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拥有海量数据、先进算法和强大算力以及可靠的安全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以及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其他特有因素。再如在“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积累海量数据、建立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能够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为用户精准“画像”、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以及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其他特有因素。

由上可见,对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来说,行政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方法之外并没有发展出新的判定方法,但是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中融入了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

3.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与标准

1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

针对市场支配地位判定问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方法和推定方法的基础上,《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增加了特殊类型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的初步认定和特殊情形下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认定。《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全部吸收了《 201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有关市场支配地位初步认定的规定,同时新增有关市场支配地位初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

由此,《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方法和推定方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初步认定方法构成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体系。其中,初步认定又分为一般情形下的初步认定、特殊类型经营者的初步认定和特殊情形下的初步认定等三种初步认定方法。在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反垄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定涉案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选用《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认定方法或推定方法,也可以选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初步认定方法。

2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有多种,每一种方法都对应着其相应的判定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运用不同的判定方法时应当采用该方法所对应的判定标准。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4 条专门规定了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实质上就是在 2007 年《反垄断法》第 18 条所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中融入了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同时,针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这一因素,《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的指标,例如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际竞争状况的商品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用户使用时长、访问量、点击量、数据资产数量或者其他指标作为计算基准。但是需要特别指出,对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来说,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由此,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体系相对应,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也形成相应体系,具体包括《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推定标准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情形下初步认定标准、特殊类型经营者初步认定标准、特殊情形下初步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门标准。





三、数字平台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方法与判定标准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存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种判定原则。由此,垄断行为的判定方法及标准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本身违法原则判定方法及其标准和合理原则判定方法及其标准。

(一)传统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方法与判定标准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平等互利原则,凭借其市场强势力量在交易活动中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2 年《反垄断法》第 22 条明确列举了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六种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样的兜底条款。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价格行为,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正常公平标准的价格。无论是“不公平的高价”还是“不公平的低价”,只能结合个案中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因此,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价格行为应当采用合理原则判定方法及其相应的判定标准。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其他五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应当分析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存在正当理由的,即为合理,则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的,即为不合理,则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换言之,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价格行为以外的其他五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应当采用合理原则判定方法及相应的判定标准。

除《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外,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外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审查当事人实施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判定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应当采用合理原则判定方法及其标准。

综上可得,依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司法审判机构均应采用合理原则判定方法及标准。

(二)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与标准

如前所述,针对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反垄断法》于 2022 年修改时虽然新增了专门性规定,但只是在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标准中增加了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并没有针对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发展出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立方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采取专章形式,就《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如何进行判定做了补充和细化。总体来说,该指南采取了《反垄断法》关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门性规定的方法,只是在《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标准中增加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也是在《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标准中增加了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并且重申了《反垄断法》关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门性规定。总之,行政执法机构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采取合理原则,并在判定标准中增加了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

(三)数字平台市场领域司法审判机构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与标准

针对 2022 年《反垄断法》第 22 条明确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围绕每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逐一细化,进一步补充认定规则,形成传统市场领域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判定标准。针对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应当考虑的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例如,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时,除适用一般标准外,还应当考虑该互联网平台服务所涉及的多边成本及其相互关系。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时,《 2022 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应当考虑的数字平台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因此可以说,无论在传统市场领域,还是在数字平台市场领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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