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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吨小麦收储后无人问津成蛀虫天堂
一、中储粮官方回应,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么无耻的
5月8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针对媒体报道《万吨小麦被忘7年变质,中储粮河南三级粮官噤声》,发表公开声明,辩称:1、报道中所提长期未出库的1.62万吨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的部分小麦品质不符合国家要求;2014年6月,该批小麦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定向拍卖销售饲料及工业酒精加工企业;代收购、存储企业金硕公司因自身利益未得到满足,拒不出库。2、已经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将督促所属企业,坚决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排除干扰,加快处置进度,完成出库任务,维护中央事权粮食安全。
这个声明把自身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见过中国官场无耻的,但我真没见过这么无耻的。我在中央机关工作时,与国家粮食局和中储粮有工作交流,对他们的官僚作风有深切的体会,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不起眼的官僚机构长期活在计划经济的保护伞下,居然没有一丝一毫的长进。
中储粮这个声明睁眼说瞎话,没一个字回应这1.7万吨小麦为何放了7年、霉变到连猪也不吃的程度,回避了媒体披露的几个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责任问题:
第一,“部分”品质不合格的粮食是如何收购入库的,“部分”不合格品占1.7万吨粮食的多大比例?
第二,“部分”不合格的粮食,为何4年后全部变成了不合格品处理,之前对合格的粮食为何没有严格执行换库、倒库规定?
第三,原本1.7092吨小麦,后因自然灾害,张华楼库点储存小麦数量减少到16291吨,什么“自然灾害”能导致800吨小麦凭空消失?
第四,中储粮河南公司从国家财政套取的巨额粮食存储费哪里去了,为何不及时足额支付给代储存单位,以至赖账发生经济纠纷,不得不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处理?
中储粮河南公司的声明,回避上面这些基本事实,把1.7万多吨粮食报废的责任完全推卸到一个免费为其代为存储了7年粮食的民营企业身上,真是岂有此理!试问中储粮的老爷们,如果这是你个人的几千万元粮食委托他人仓储保管,你会拖欠7年192万元仓储保管费用且不管不问,眼看着这些粮食一天天霉变报废?!如何你是一家民营仓储企业,在对方拒付仓储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你会长期为其好好保管这1.7万吨粮食?!国储粮收购、仓储的监管责任,以及必须及时轮换的制度,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为何只字不提自身的渎职、失职责任?!
依据媒体披露的资料,中储粮对这1.7万吨粮食的虫蛀、霉变、过期报废负有100%的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开脱。
二、媒体披露的真相,令人对中储粮官商作派深恶痛绝
根据媒体报道,2010年6月1日,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与新野县金硕粮油有限公司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用于储存中央储备粮。合同约定租仓费为每年每吨50元,支付时间是每季末7个工作日内。合同同时约定,中储粮光武分库应及时足额支付金硕公司租仓费,违约责任按日计算,迟延一日支付金硕公司所欠租仓费的0.3%。
据此,金硕公司的仓库被称为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新野张华楼库点。是年,中储粮在此储存小麦17092吨。后因自然灾害,张华楼库点储存小麦数量减少到16291吨。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质检中心2010年10月30日出具的小麦质量检测报告单显示,该批小麦入库时的质量等级为2级,色泽气味正常。
法院判决书显示,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自2010年9月底开始存在拖欠支付新野金硕粮油公司仓储费用,即收储当年即欠费,并由此引发纠纷。该笔拖欠的费用,截至到2016年3月31日光是本金即已达194万元。国家财政拨付给中储粮的保管费用标准为每斤3.5分/年,即相当于每年每吨70元,并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存库点。2011年,财政部将中储粮在河南等地储粮保管费,提高到每斤每年4.3分即相当于每年每吨86元。7年间中储粮光武分库仅利用金硕公司一家企业就套取国家粮食保管费总额达450多万元,但192万元储存费用却分文不给。
在河南新野类似向新、博达和金硕这样替中储粮储存粮食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还有7家,粗略推算,中储粮光武分库利用上述粮油公司代储粮食7年间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可达5000万元之巨。
令人发指的是,自2010年6月金硕公司替中储粮光武分库储存的小麦入库以后,中储粮光武分库就好像把这事忘了,始终不派人对这批粮食进行管理。金硕公司负责人张春庆向记者反映,“眼看着粮食一天天坏掉,我心急如焚。在这中间我不断向中储粮光武分库反映储存在金硕公司粮库的小麦如再不安排人员管理,粮食就会坏掉。光武分库好像没事人一样,始终不理。”
2016年5月,新野县粮食局在一份《关于河南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情况反映》中部分的证实了张春庆的说法。该情况反映如是写道:“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南阳粮食局于2016年4月28日,把省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新野粮食局,主要是你库在我县封存的粮食存在以下问题:1、粮面不平整,无法丈量核定数量。2、存在安全隐患,有发热、结露、挂壁、霉变、高温现象。仓内有虫。”
国家耗费巨额资金从农民手中收购的粮食,又花费巨额资金委托中储粮光武分库保管的粮食坏掉了,中储粮河南的相关机构对此有何解释呢?记者致电中储粮三级公司负责人,全部避而不答。
匪夷所思的渎职失职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
三、国家对中储粮的粮食收购、储存、保管有明确规定
我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对不同品种粮食的储存年限做出明确规定。其中长江以南,稻谷的储存年限是2—3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长江以北,稻谷储存年限是2—3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办法》规定,国家储备粮执行先进先出、经济轮换的制度;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轮换。中储粮总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储备粮的宜存率一直在95%以上,实现了常储常新。但实际上,这个宜存率95%的数字是真是假,只有鬼知道。
对于不合格或过期的粮食,《办法》也规定须及时定向销售给酒精、燃料乙醇企业或用作饲料,尽量减少损失。
由国务院2003年8月15日制定,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八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该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粮食收购、存储管理中的失职、犯罪行为,以及骗取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此,国家对储备粮收购中如何确保质量,对储存、保管过程中及时轮换,妥善保管,确保不发生霉变,都有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正是中储粮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对这1.7万吨小麦收储后不管不问放了7年,才导致这批小麦霉变到连猪也不能吃的程度。
四、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中储粮河南公司1.7万吨粮食部分收购不合格,大部分因保管不善而报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中储粮有关责任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于中储粮多年来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国家粮食局工作人员涉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
这里我重点说说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规定。按照刑法修正案(一)通过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同样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储粮河南公司1.7万吨收储小麦因收购把关不严、管理不善、不按规定轮换等原因而报废,且压价委托存储、套取7年的存储费用又拒不支付仓储费用,给国家造成的直接损失远超过50万元,且危害国家粮食安全,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如果听之任之,这样令人发指的罪行就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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