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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房资金不得接受赞助捐款;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今年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