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实社保第六险或是必然选择。
《实施意见》在规范筹资渠道时明确——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挂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对长护险参保人员实行终身缴费制。
在此基础上,为提高长护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实施意见》还明确了
备用金制度
,其规定,
在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从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近三年平均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拨5%左右作为长护险备用金,可双向回调,用于在长护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收不抵支、无法及时足额拨付长护险待遇时弥补基金收支缺口。
对于筹资标准,《实施意见》从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和城乡居民四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具体来看:
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医保缴费基数0.15%的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亦为0.15%,基数则是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缴费基数,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0.3%,基数亦为医保缴费基数,具体缴纳时,0.15%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外0.15%则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城乡居民自缴10元/年,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医保基金每人每年挂钩30元筹集,合计每人每年50元。
整体来看,方案未超出前期社会普遍预期,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整体的负担亦无明显加重,后续全国方案与此框架相比,或无太大差异。
长护险的终极追求是满足老人的护理需求。
从全球看,长护险直接提供服务的有之,但使用者直接购买服务后由长护险支付费用则是主流。从《实施意见》看其亦选择了费用支付模式。
对于支付条件,《实施意见》规定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的前提下,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具体护理方式则给出了三种选择,
一是居家护理、二是社区护理、三是机构护理。
每一种护理方式下,均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但值得关注的是
其在为第三方服务买单的模式之外,亦为亲属护理留下了空间。
“若失能人员由家属或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则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完成约定的护理服务后,可视同居家护理。”
这也就意味着,
如果照护由家属完成,则家属可获取相应的现金。
对于该模式,日本等传统孝老文化氛围浓厚的国家或地区已有成熟实践。
但从公开报道看,随着女性全面步入职场,这一模式真正走下去的前提是劳工权益的有效保护,即员工既无须无休止地加班,亦可保证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得到有效落实。
待遇享受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
按照统筹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职工、居民分别按70%、50%左右计算长护险待遇支付限额标准。
从全国已实现全民覆盖地市情况看,筹资与待遇匹配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一是同筹资同待遇,
比如浙江全省、北京石景山、江苏南通、苏州等地;
二是居民筹资与待遇均低于职工
,比如成都市、广州市、开封市、乌鲁木齐等。从长护险的初心看,同筹资同待遇应是未来的主流模式。
也正是基于此,《实施意见》中50%与70%的差异或许是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后的过渡状态,国家顶层设计时或许也会参考,但职工与居民的差异到底多大,大概率会留给各省市自行酌定。
不管是代表委员的呼吁,还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长期护理保险这一“准社保第六险”已离我们越来越近。毋庸置疑的是,作为试点近十年的险种,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在老龄化社会加速演进的当下,先迈出全国落地的第一步已迫在眉睫,一如社保发展,未来的运行机制都可以在动态中调整。
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利用专业优势,做好“社保第六险”的补充,既是其社会责任之所在,亦是其在新的竞争生态中突围制胜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