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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盘点2016年行政处罚情况:欺诈发行、中介机构违法、内幕交易......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2-3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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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全系统上下联动同心协力,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 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去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去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去年增长81%。 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 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832万元罚款;振隆特产因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被处以顶格罚款;大智慧公司案、安硕信息案等多起案件相关主体均被顶格处罚。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撑,将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 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因在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今年以来,证监会切实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全方位督促中介机构承担起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发挥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颜玲明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案等多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千万元。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挫伤了处于信息劣势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市场效率,必须从严打击,重点施治。

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案、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案、唐隆操纵“渤海活塞”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创势翔操纵“汉缆股份”等股票案、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案、穗富投资操纵“万福生科”等股票案、陈贇操纵“美欣达”等股票案罚没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主体操纵手法不断翻新,如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实施操纵,意图逃避打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密织之下,任何操纵行为终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场外配资中的违法案件中,恒生网络、同花顺公司、铭创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分别被处以约43946万元、870万元、3797万元罚没款处罚;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了解,分别被处以约2721万元、11460万元、7293万元、2358万元罚没款处罚;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黄辰爽、杭州米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分别被处以约656万元、60万元、4849万元、1185万元、86万元、6197万元罚没款处罚。场外配资中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虚拟账户模式颠覆了资本市场基本的实名登记制度,致使信息披露制度失去根基,同时也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逃避监管的“庇护所”,削弱了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案件中,中融汇智实际运营的“弥达斯”微信公众号传播《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误导性信息,每日经济新闻传播“注册制实施”虚假信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通过微博传播“注册制实施”虚假信息,《中国连锁》杂志传播“黄光裕提前出狱”虚假信息,重庆云锦传媒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虚假信息,赢商网传播“万达院线停牌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误导性信息,上述案件相关责任主体基本上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信息传播有法律边界,新闻从业有道德底线,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中,虚假的或是误导性的信息是对投资者赤裸裸的欺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就是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私募基金违法案件中,清水源实际控制人陈述与其为交易决策人的私募产品之间进行股票交易,青原投资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产品、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挪用基金财产,云系投资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产品、执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不到位、未办理所募集资金的托管手续,喆麟基金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融金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产品、违规承诺收益,穗富投资违背承诺非法减持股票,上述案件相关责任主体均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私募基金行业作为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的领域,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力度,确保长期健康发展。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违法案件中,现代农装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处以40万元罚款处罚;时空客在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被处以40万元罚款处罚;参仙源通过隐瞒人参采购、销售时少计成本、以及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海格物流因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被处以30万元罚款。股转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监会加强全面监管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将持续加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为其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除上述案件外,全年还处罚了期货市场操纵、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减持股票、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类型案件若干起。


附:

主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

〔2016〕84号

当事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文东。

温德乙,男,1961年3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刘明胜,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总会计师,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于晓洋,女,1977年12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财务部经理,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王永珩,男,1964年6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销售部经理,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孙文东,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总经理,住址: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蔡虹,男,1959年5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总工程师,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陈柏超,男,1960年3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宋丽萍,女,1965年4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陈玉翀,女,1975年9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蒋光福,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独立董事,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赵春年,男,1949年3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独立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范永喜,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监事,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韩冬,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监事,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孙洪贵,男,1954年12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职工监事,住址: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王建华,男,1956年11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胡晓勇,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杜晓宁,女,1980年6月出生,时任欣泰电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欣泰电气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欣泰电气、温德乙、刘明胜、胡晓勇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欣泰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0,156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156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2,0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减应收账款15,8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减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以上事实,有招股说明书、客户提供的情况说明、汇票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欣泰电气提供的转款汇总表和明细表、欣泰电气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对欣泰电气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于晓洋、王永珩、孙文东、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蔡虹、宋丽萍、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同时,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商议并同意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安排、筹措资金且承担相关资金成本,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3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19,9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2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240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0,6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238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9,974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99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272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减其他应付款77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14,767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9,965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7,2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7,478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63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944万元。


(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客户提供的情况说明、欣泰电气提供的转款汇总表和明细表、欣泰电气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欣泰电气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杜晓宁。同时,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当事人欣泰电气、温德乙、刘明胜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欣泰电气在对历年公告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显示,其相关年度的净利润等实质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因此欣泰电气不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二、对温德乙的同一行为分别以“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重复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三、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期限。四、欣泰电气积极配合调查,尽力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我会认为:一、公开发行新股不仅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财务指标,更要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条件。欣泰电气在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年度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予以处罚。二、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在相关IPO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上签字,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应对欣泰电气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最终决定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并安排、筹措资金且承担相关资金成本,其行为已构成“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我会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温德乙两项行为同时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欣泰电气于2014年1月取得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我会于2015年5月对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欣泰电气违法行为,距2014年1月尚未超过两年,不存在超出法定追责期限的问题。四、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相关情节。


当事人胡晓勇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其作为董事,已经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不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二、其担任董事系职务行为,决策均由委派单位作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我会认为:一、胡晓勇在欣泰电气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胡晓勇未能提供其作为欣泰电气董事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胡晓勇作为欣泰电气董事,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和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因其为委派董事的身份而免除。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处以802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玉翀、陈柏超、王建华、胡晓勇、宋丽萍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翔、伍文祥)

〔2016〕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兴业证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兴业证券、兰翔、伍文祥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兴业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兴业证券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中,推荐欣泰电气申请IPO,并承诺“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IPO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采用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将借入资金返还,并恢复冲减的应收款项。兴业证券在对欣泰电气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核查欣泰电气是否存在期末收到销售款项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


(二)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欣泰电气采用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虚增银行存款,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判断其真实性;未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独立函证,而是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且对审计工作底稿未能审慎核查。


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保荐书》中关于欣泰电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推荐结论意见也存在虚假记载。


二、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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