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17年6月12日,袁其国同志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职务。从2009年11月至2017年6月,袁其国同志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工作了八年时间。下文节选自袁其国专著《刑事执行检察论》。标题为法律读库编辑所加。
我1957年出生,小学、中学在西北度过。1974年高中毕业后在宁夏一家国营农场工作了4年多,开过拖拉机,做过教师,放过电影。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参加检察工作。至此,我与法律结缘已38年,检察生涯也34年了。
大学毕业后,我被分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工作。当年这个检察院只有70多人,但工作不久我便发现,这是个“藏龙卧虎”的地方。一是老革命多。从处长到检察长,有好几位是老红军,有的还是当年刘志丹、习仲勋的部下。二是老大学生多。北大、人大毕业的最多,还有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他们大多毕业于50年代,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来到大西北。可是那个年代并不重视法治,许多人并没有从事政法工作。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他们才陆续归队。能与这些人成为同事,对于一个刚刚走出校门,对检察业务懵懵懂懂的我来说,实在是太幸运了。
为了尽快胜任工作,我在银川市办案最多的城区(现兴庆区)检察院锻炼了一年。先后在侦查、批捕、公诉等多个岗位历练。这为我从事法律政策研究以及后来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了非常难得而且重要的基层实践经验。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当年宁夏检察院的几位老领导。他们对我这个新毕业的大学生关怀备至、悉心培养,安排我锻炼、带着我下基层调研、列席检委会、作为他们的助手参加全国检察长会议等,让我较快地成长起来。
从1985年起,我开始在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当年5月,被任命为研究室副主任。两个月后,我来京参加检察机关第一次调查研究工作会议。
1987年11月,我被借调到高检院,参加检察机关统编教材——《检察业务概论》的编写工作。第二年,正式调入高检院研究室,开始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业生涯。
当时,《人民检察》编辑部隶属研究室,主编是曾龙跃,我是副主编。自1992年起,我担任主编。在《检察日报》社和中国检察出版社成立之前,《人民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外的唯一窗口。在检察机关内部,曾经对办刊方向有过争议。有人主张办成类似《民主与法制》、《法律与生活》那样面向社会大众的普及型法制读物,以扩大发行量和知名度。对此我表示反对。我认为,《人民检察》的使命主要就是面向全国检察系统,交流经验,指导工作,不宜再兼有其他职能。我说,这个办刊思想是高检院研究室的老主任王桂五当年确定下来的。为了坚持这个办刊方向,我总结出了《人民检察》“四性”的基本特色,即权威性、指导性、理论性和实践性。
我在《人民检察》工作了12年。在历任主编和编辑们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检察》一直没有偏离办刊宗旨,而且伴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越办越好,在法律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发行量一直在法律类期刊中名列前茅。从1992年开始,它在历次的中国核心期刊评比中均榜上有名。2016年是《人民检察》创刊60周年,作为它的一名老编辑,我衷心地祝福它与时俱进,永葆青春!
1991年年初,高检院党组决定,创办一张我们检察机关自己的报纸——《中国检察报》(1996年更名为《检察日报》),并将《人民检察》划入报社。当时,我是《人民检察》编辑部主任。得知这个消息后有些意外,心绪也有些复杂。至今,我还记得1991年4月29日的那天上午,阴沉的天空飘着细雨。我和万春等11位同事挤在办公桌椅和书柜之间,客货混装,被一辆东风牌卡车从海淀区小南庄(高检院当时的临时办公地点)拉到海淀区太平路44号,开始了创建《中国检察报》的艰难岁月。
1992年,我作为报社副总编辑兼《人民检察》的主编,分管理论部、记者群工部、新闻研究室,以后还分管过文艺副刊部、摄影美术部等部门。
怎样才能把《检察日报》的理论版办出特色来,并且又有别于《人民检察》,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个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我认为理论版要体现“新、快、短、活”。新,就是紧紧追踪最近的理论研究成果,不要炒“旧货”;快,就是要发挥报纸出版周期短的优势,抢时间、争速度;短,就是用较小的篇幅,反映主要论点,浓缩文章精华;活,就是运用多种体裁,甚至可以用新闻体裁,生动、活泼、通俗地表现理论问题。
我在报社工作了9年多。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今天的《检察日报》已由25年前的一棵幼苗成长为参天大树,枝繁叶茂。它不仅有报纸、杂志,还有网络、影视,在中国的报业丛林中独树一帜,声名远播,成为法治宣传的一支主力军。作为它的创办者之一,我想说,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讲好中国故事,讲好检察故事”,刘复之检察长当年办报的宗旨真的实现了。
2000年7月,我担任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后又兼任总编辑。
到任之初,我面对的是一个令人十分焦虑的局面。是随后进行的改革,即对人事、分配和管理三项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才使出版社走出困境。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调整了以前综合经营的发展思路,一门心思做好出版,使之成为主要服务于检察机关,出版以刑事法律为重点、兼顾其他各部门法律的法律类图书及音像制品的机构。2000年以后,中国检察出版社的出版选题大体上是6类:法律实务类、法学理论类、教材教辅类、工具类、案例类和法律知识类。几年下来,出版社的整体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图书品种多了,经济效益好了,特别是社里的风气为之大变,人才开始回流。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4月,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一书,荣获国家首届“三个一百”人文社科类原创图书奖。这本书不仅为检察出版社赢得了荣誉,也为我后来从事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许多帮助。
2009年11月,我回到了离开多年的高检院机关,担任监所检察厅厅长。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可是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来说,这项业务发展得较慢。为此,我查阅大量历史资料,一直追溯到清末光绪年间。我要弄明白,监所检察到底是怎么产生的,是怎么演变的,为什么会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我还要弄明白,外国检察机关有没有这项业务,如果有,和我们中国有什么不同。我边干边学,边学边干,不断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思考,提炼了一些观点,形成了一些想法。7年过去了,这些理论思考大多数已经成为现实。今天,当我要为本书作序的时候,我想通过几个关键词来回顾一下这段历史。
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又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我觉得,孔子在两千多年前《论语》里的这段话,简直就是针对我们监所检察更名所说的。
上任一年后,我在2010年召开了一次监所检察更名座谈会。会上请来了法学和检察学专家,也请来了已经从本厅退休的老同志。与会的大多数同志都觉得现在监所检察这个名称不能准确地反映我们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但是对于更名后到底叫什么,众说纷纭。有的老同志干了一辈子监所检察,对这个名称更是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不愿意更名。由于分歧较大,会议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我并没有放弃对更名的期盼。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的监督职能。接着,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把其中的一些职能和本应由我们行使而过去由检察机关别的部门行使的职能划归监所检察。2013年,在新中国存在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废止。至此,监所检察部门除了要履行原有的职能外,还要履行新增加的诸多职能,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刑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监所检察的业务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而且多数在大墙以外。监所检察的更名,也就顺理成章地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
2014年7月,高检院党组同意了经高检院政治部与我厅协商后提请更名的报告。同年7月,高检院向中央编办提交了更名请示。中编办认真进行了研究论证,在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的意见后,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于同年11月4日批复同意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且依法对工作职责作出调整。12月30日,高检院正式对全国检察机关下发通知,决定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监所检察这个1954年起整整用了60年的名称,终于被一个崭新的名称所替代。
更名以后,我们还发现和拓展了一些新的业务领域。比如审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由于法院、看守所和监狱三个执行机构互相扯皮,几十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而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也没有哪个部门管过这件事。在监所检察时期,因为这不属于“大墙”里的事,我们自然不好去理会。更名以后则不同了,这属于典型的刑事执行违法,我们再不管,就是监督失职。2015年,我们先让福建搞专项清理试点。福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福建法院联合行动,在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下,只用了短短几个月时间就把400多个罪犯收监执行,这个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毋庸置疑,更名,真正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名称与工作职责的一致性,真正体现了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性质,真正体现了机构名称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性,必将更好地、全面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更名是刑事执行检察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页。
毫无疑问,更名的成功得益于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高瞻远瞩。我个人当然也是全力以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优化配置与制度构建》一文中,我指出了“监所检察”的局限性,并提出要探索更名;在《试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一文中,我明确提出了在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检察)机构的设想。这些研究为我在更名上提供了理论支撑,增添了坚持下来的勇气和力量。
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我国检察史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这对于从事刑事执行检察的我们来说,是惊喜,更是鼓舞。在曹建明检察长、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和李如林副检察长的领导下,我们一方面在全国开展调查研究,积极部署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以报告促工作;另一方面在办公厅的帮助下着手起草报告。我们反复征求意见,多方沟通协调,经常加班加点。虽说辛苦,但乐在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一致认为,近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捍卫了法治权威,维护了公平正义。
2016年1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近几年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会议还安排我作了大会发言。我理解,这不仅意味着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特别鼓励, 更是意味着一种沉甸甸的责任。
2015年5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和李如林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各省级检察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的特别之处有三点:
一是开启了新局面。这是高检院继2007年第五次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后,时隔八年,在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
二是明确了新思路。会议提出了一个工作指导思想、两条工作主线、三大监督领域、四个维护工作理念、五方面工作成绩、六条工作经验、八个方面转变和八大能力建设,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是邀请到了特别嘉宾与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室主任章晨,公安部十三局局长赵春光,司法部监狱局领导何平等。尤其是我们还邀请到了山东、北京的7位全国人大代表莅会,给会议增色不少。
曹建明检察长亲切会见了这些来宾,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欢迎,同时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做法。
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高检院于2015年12月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文件从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司法规范、司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全面加强和规范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措施,对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筹备召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的同时,我们就着手起草这个文件。我是这样考虑的:更名,不仅仅是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工作内涵和外延的调整,还是工作理念、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所检察从此迈入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因此,我们不仅要开会,还应该出台一个文件,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这些变化指出方向,提出要求,作出部署,以利于更好地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科学发展。我把它称为是一个“管战略、谋长远、固成果”的文件。
我们原打算将此文件提交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讨论后稍作修改就发布,但曹建明检察长决定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再发布,这样可以把我们针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措施也吸收进来。因此,这个文件既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实践证明,专项活动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突出工作重点,集中解决一段时期、一个领域内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
在分管我厅的孙谦副检察长和李如林副检察长的具体领导下,我厅联合中央政法机关和高检院有关部门,先后开展的专项检察活动主要有:一是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的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二是2011年5月至10月的全国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活动,三是2012年9月至12月的职务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四是2012年9月至12月的老病残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五是2013年1月至9月的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察活动,六是2013年4月开始的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七是2014年3月至12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八是2015年4月至7月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2016年,我们还将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活动,我们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传递了法治正能量,在社会上反响强烈。有些专项活动还受到中央领导的表扬。
这几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张飚这个名字是分不开的。
2013年4月,我在中央党校学习。有一天无意中得知,新疆有一位监所检察官在平反一起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立即上网搜索。原来是《新京报》采访张飚后报道了这件事。办过报纸的我感觉到了这条新闻的价值。我马上给副厅长王光辉打电话,要求找到这张报纸并速报分管院领导孙谦副检察长。王光辉说他也注意到了这个信息。很快,曹建明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就批示,让政治部和我厅联合组成调查组,兵分两路到新疆和浙江调查采访。
2003年,安徽长途货运司机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受人之托,搭载一个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被发现遭人强奸杀害,叔侄二人被认定为凶手,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死缓,后被转到新疆服刑。2008年,时任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的张飚发现案件疑点后,帮助他们申诉,锲而不舍坚持了5年。2013年3月,张氏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限于这篇小序的篇幅,我不得不把张飚感人至深的故事压缩为以上几句简短而中性的文字。其实,张飚是一个非常值得抒写的人物。
根据调查组提供的事迹材料,2013年7月3日,高检院作出授予张飚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的决定。接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授予他“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中央电视台授予他2013年CCTV“法治人物”。新华网等媒体又联合授予他“中国正义人物”。检察日报还把他评为“最美检察官”。
至此,我们都以为张飚同志的荣誉也就这些了。可是令我们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表扬了张飚同志。2014年4月,中央政法委又下发通知,要求全体政法干警向张飚同志学习。
几十年来,我们有多少像张飚这样的检察官,在监所检察的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奉献着。今天,工作在监所检察岗位的检察官能受到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表扬,作为其中的一员,我的心情格外激动。
2014年1月15日,我厅召开全国监所检察部门学习张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我们首先请张飚作报告,接着由八个省级院监所监察部门和两个派出检察院的代表发言,最后我发表了讲话。
会前在准备讲话稿的时候,我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到底要学张飚什么?能不能总结出一个“张飚精神”?我向厅里提出这个建议后,大家都觉得应该。我又提出,这个精神要高度概括,最好不要超过八个字,便于记忆。最后,我们认为张飚同志的先进事迹,概括起来,就是“忠诚、执着、担当、奉献”。
在讲话中,我诠释了张飚精神。
张飚精神,虽然是我最早提出的,但其影响仅限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讲话中号召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同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时,再次提到了张飚精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时,高度评价了张飚同志和他的精神,认为他为检察机关树立了光辉形象。张飚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被广泛认可。
其实,还有一些关键词,如创新、规范、巡视检察、特赦、信息化、队伍建设、编写检察业务培训教材、创办《监所检察工作指导》等也都可以说一说。然而这个自序已经不短了,就此打住吧。
学法律,干检察,我走过了38年。我把自己人生最美好的岁月献给了中国法治建设,献给了人民检察事业,我无怨无悔。出于工作需要,我或主动、或被动的留下了一些文字。这些文字,记录了我对检察工作的探索和思考。在编辑这些篇目的时候,我眼前自然浮现起当年写这些文章的情景。就理论研究来说,主要成就在两个阶段。一是在《人民检察》和检察日报工作时期,编稿件是工作,写稿件是任务。这一时期的文章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而作,对检察制度的研究多是基础理论方面的基本问题。当然那时候我参加检察工作时间不长,所写的东西现在看来是比较粗浅的。二是到监所检察厅工作以来,面临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具体实务问题,必须在理论上搞清楚。在厅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的一些思考就变成了文字。在由监所检察往刑事执行检察转变的过程中,这些文字成了我前进的动力。可以说,这两个阶段的研究是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具体化。也可以说,前面二三十年的学习、研究和实践都是在耕耘,这几年才是在收获。
写到此,决定把本书书名定为《刑事执行检察论》,这样可以突出体现我近几年来的成果,在学术上也更有价值。本书分上中下三篇,上篇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篇为监所检察研究,下篇为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基本上以发表时间排序。读者可以从中看出我的思想脉络及形成过程。同时,还设了附篇,把这些年的其他文章和作品也收了几篇进来,对以往的工作经历、学术活动做个交代,使读者对我及作品有更全面的了解。为客观地记录各个历史时期理论研究的原貌,所选文章基本上保留了写作时原文的观点、翻译习惯、术语词汇、表达方式和援引的法律条文。谬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是为序。
袁其国
2016年3月11日
最后,让我们记住,袁其国厅长对刑事执行检察人的12字寄语:
有情怀、懂规律、抓重点、敢创新。
作者:袁其国,来源于公众号:刑事执行(微信号:xszx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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