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小朱毕业前到一家公司实习,干了3个月后提出离职,公司以上班没打卡、扣除培养经费等为由拒绝结清当月工资。小朱起诉至法院后, 法院认为,实习协议中双方确认实习报酬,小朱主张该公司支付该期间实习报酬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大学生实习期间辞职 公司拒发工资
小朱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2022年1月13日,小朱、荣某海公司与经贸学院签订《毕业实习协议书》,约定小朱自2022年1月13日至4月13日在荣某海公司实习,担任财务部门会计助理。
协议约定,荣某海公司为小朱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小朱进行管理,并提供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
实习协议签订当日,小朱在荣某海公司实习并住在该公司宿舍,双方约定实习期间实习报酬为1800元/月。实习期间,荣某海公司派人指导小朱工作并根据小朱出勤情况发放2022年1月及2月实习报酬。
2022年3月29日,小朱通过微信告知荣某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完这个月我就不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荣回复:“这没问题”。次日,小朱应公司要求提交《实习离职申请》后即离职,并要求公司发放2022年3月报酬,公司以小朱上班没打卡、扣除培养经费等为由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同年5月6日,小朱向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荣某海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小朱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朱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荣某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16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800元。
法庭上,荣某海公司辩称,上班打卡考勤是企业的基本工作制度,荣某海公司向小朱发放工资也是以员工考勤为根本依据;小朱应返还预支、多支费用及住宿房屋水电费用共1530元以及因小朱的原因导致公司员工和其他实习学生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35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实习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小朱当时是在校学生,虽然学生身份并不必然限制其作为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但依据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小朱到该公司确为实习。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加实践的过程,通过实践达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目的,到企业一线实习是其接受职业教育学习过程中的一部分。在实习期间,小朱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根据实习协议的约定,其不仅受实习单位管理,也受到所在学校的管理。小朱与荣某海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特殊存在的人身依附及管理关系,并未与荣某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协议约定了实习期限及待学生毕业时择优录用毕业生,以上约定表明需待学生毕业时经过双向选择才能决定是否录用,即才能决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荣某海公司
并未录用小朱为该公司的成员
亦未作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
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小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诉请荣某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实习协议约定荣某海公司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实习报酬,双方确认实习报酬1800元/月,该公司拖欠小朱2022年3月1日至3月30日实习报酬未发放,小朱主张该公司支付该期间实习报酬1600元于法有据, 一审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荣某海公司向小朱支付实习报酬1600元,驳回小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荣某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因此,实习生到底能否获得报酬,关键在看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没有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支付报酬;如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实习生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