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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会计处理

审计芸  · 公众号  · 内容分发  · 2025-02-01 19:2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软件销售协议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进行讨论,特别是当采购总价达到440万元后的“零元购”条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文章首先介绍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软件销售协议,包括销售协议的内容、背景及特殊条款即‘零元购’的购买选择权。

关键观点2: 问题阐述

提出问题: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特别是关于不将‘零元购’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处理。

关键观点3: 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需评估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是否提供重大权利,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观点4: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零元购’实质上属于A公司授予客户的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评估该选择权是否重大时,需综合考虑金额和性质。虽然折扣力度重大,但基于A公司对B公司采购数量的估计,该选择权被行使的可能性极小,因此A公司的会计处理可能具有合理性。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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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文日期:2025年1月16日



问题【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会计处理】:达到一定数量后“零元购”软件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案例:A公司向B公司销售通用软件,销售协议约定,软件售价为220元/套,若B公司采购总价达到440万元,则B公司可享有以零元额外购买软件的权利,额外购买数量不限。即,A公司对B公司销售额未达440万元之前,按单套软件售价及销售数量收取对价;对B公司销售额超过440万(销售数量超过2万套)后,B公司额外获取软件不再收取对价(“零元购”)。B公司购买软件仅能自用,无法对外出售。购买软件后,B公司自行在A公司线上平台下载、安装软件并获取激活码,激活后B公司可永久使用软件。该软件为通用软件复制品,单个成本极低,A公司后期升级维护成本较低。根据合理测算,B公司采购总价极可能达到440万元,此时A公司已就该软件实现盈利。基于B公司规模、员工人数、软件更新换代等方面情况,A公司预计,B公司采购数量超过2万套后“零元购”数量极少,因此未将“零元购”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在考虑授予客户的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判断。

本案例中,采购总价达到440万元后“零元购”条款实质上属于A公司授予客户的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属于一项重大权利。相较于220元/套的单套软件售价,“零元购”部分软件售价折扣力度是重大的。但基于A公司的估计,B公司采购数量超过2万套后“零元购”数量极少,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不将“零元购”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

本案例摘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