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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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诫勉的形式、适用、执行及影响!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2-27 08:00

正文

来源: 本文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诫勉的执行与影响


在诫勉的实务运用中,需注意采用何种诫勉方式、确定诫勉方式后怎样执行、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有哪些影响以及不服诫勉决定如何救济等问题。


一、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适用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 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 ,防止适用的随意性。


一是 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 。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进行诫勉, 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


二是 结合执行方式具体适用 。关于到底采取谈话还是书面方式诫勉的具体情形,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 。根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主要区别在于,书面诫勉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发送诫勉文书,在诫勉文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告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诫勉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 均应当制作《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 。《诫勉决定书》、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2021年4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进一步规范文书模板,取消适用《书面诫勉告知书》《诫勉谈话通知书》文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接受谈话等内容。如此,在我省的实践中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谈话”进行诫勉。


三是 实践做法 。实践中,我们多数采用了诫勉谈话方式, 主要是因为相对于书面诫勉,诫勉谈话更能体现“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 ,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改进,更能彰显出组织的教育和关怀。自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后予以诫勉的,全部采取诫勉谈话方式。 采取书面诫勉方式的主要情形有: 一是 提出处理意见前已通过谈话了解问题,事实基本清楚,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是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件或问责案件,同时采取书面诫勉与通报方式处理的; 三是 拟处理人员所在地路途遥远,书面诫勉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


二、诫勉的执行


根据党内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工作要求, 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根据被诫勉人员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场所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出示《诫勉决定书》,说明存在的问题,听取其对有关问题认识,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诫勉谈话笔录 ,向被诫勉人员核对后由其签字。诫勉谈话可以商请被诫勉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承办部门制作《关于请对××同志诫勉谈话的函》与诫勉谈话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后执行。


进行书面诫勉的,《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 同时抄送 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告知 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承办部门。诫勉影响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考察了解整改情况。


三、诫勉的影响期及对被诫勉人员的影响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以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不得晋升职级 。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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