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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债权家族信托

普益标准  · 公众号  ·  · 2024-07-24 12:00

正文

来源丨 商事法律研究
作者丨高天成
原标题丨 打开格局再来看债权家族信托

作为法律人兼 信托机构 从业者,在行业普遍响应监管号召、践行信托转型和回归本源的过程中,笔者一直站在一线。在这过程中,我们既和国内不同的顶尖信托相关法律、税务专家团队们进行了紧密合作,也结合自身过往实操经验和业务理解等不同维度对各品类家族信托的逻辑和架构进行了论证,同时我们也和业内保持着高频的交流。

近水楼台,更容易看到各种表情,听见各种声音。在喧嚣尘起的当下,借此契机,也谈谈债权家族信托。

一、什么是债权家族信托

想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债权家族信托,最简单的方式就 是揭开面纱看见真相——债权家族信托到底是如何设立的。债权家族信托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托人以现金资产成立家族信托,并指定由家族信托向满足条件的委托人家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新的债权,之后家族企业向家族信托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另一种则是委托人直接将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原来家族企业向委托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被转移至向家族信托进行继续履行。

通过上面的设立路径,可以清晰的看到,债权家族信托本质上和纯资金型家族信托在设立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同,都完全遵从《信托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设立方式,也一样完全执行中国银保监会(现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 信托三分类 》”)针对家族信托所做的定义和规范标准。且实务中,不同信托公司也都严格遵从着各自的审核尺度和风控合规要求。

实际上,债权家族信托和其他品类家族信托的区别仅在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和使用方式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本身也是资产之一。资金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具有资金价值的债权也当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装入家族信托的资金也同样可以进行 债权性投资 ,进行资产形态的转化。

对债权家族信托的理解可以是千人千面,但无论如何定义,都应当围绕其核心本质,而不是随意跳脱进行“文字游戏”和“望文生义”,将法律严谨之心丢之脚下。

二、如何准确理解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逻辑

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逻辑介绍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债权家族信托业务是如何运作的;第二、债权家族信托业务所处的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针对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运作,前面已经介绍了基本的业务模式,此处不再赘述。家族信托取得针对家族企业的债权后,则可以收取债权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息。此时,债权已经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债权利息也同样会回到家族信托之中,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对委托人而言,就只剩下“为什么要选择债权”这一问题。

对民营企业家较为熟悉的话,就知道他们经常面临的两个困境:1、企业经营往往需要资金补充现金流;2、企业主与企业之间直接往往有着难以厘清的资金拆借,财产混同问题十分严重。这两个问题其实是硬币的两面。若通过外部贷款解决现金流问题,则面临较为严格的资质审查要求和较高的贷款利率。但若股东通过自己“输血”的方式来向企业借款,则不免会导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并带来企业与家族之间的资产混同。一旦将来企业经营存在任何风吹草动,(尤其是债务)风险将直接传导至家族资产中。实务中,企业主向自己企业出借资金且要求计收利息的情况并不多见,一旦企业破产,此类债权更是在清偿的顺位上劣后于企业的金融债务,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股东的资本投入,最后血本无归。

面对这一困境,债权家族信托这一工具则完美的实现了破局。企业主以自有资金成立家族信托,并通过信托向企业进行贷款。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但直接消除了股东与企业直接往来拆借产生的财产混同问题,家族企业向家族信托支付的借款利息也可以作为经营成本在税前依法扣除,这对企业家而言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商业合理性和较强的企业现实需求。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切断了企业经营风险向企业主家庭资产进行传导的路径,实现了家、企资产防火墙的建立。再者,债权这一资产本身也被隔绝在家族信托之中得以保护。相比其他投资产品,企业主对自己企业经营情况更为了解,对于经营正常且稳健的企业而言,将信托资产投向自己的公司,不但能够增加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安全运用的信心,也使得家族企业和信托获得较为稳定的回报。这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无疑增加了其抵御风险的信心、底气和安全感。以上是债权家族信托的运作逻辑。

至于债权家族信托所处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信托法》、《民法典》、《信托三分类》等,其对债权家族信托的一般性事项进行了规定。因涉及家族信托向家族企业提供贷款的行为,根据《信托三分类》的规定,若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的合法信托目的 受托发放贷款 的,还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进行审查和管理。受限于文章篇幅,我们不再对该办法各条款逐一展开解读。稍加概括,该办法主要对委托贷款从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涉及委托人的职责、委托人资金来源、贷款用途等。

无论是运作逻辑还是法律框架,债权家族信托从来都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着坚实的基础,并且它们绝非是什么晦涩深奥的哲学或宗教经典,没必要故弄玄虚,非指鹿为马,识龟成鳖。

三、债权家族信托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与企业家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债权家族信托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往往是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大家也都习惯性的会喊出各自开放式的答案。但作为法律人,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则需要像在写判决书的法官那样如履薄冰,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是非黑即白。

如前所述,债权家族信托本身就处在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内,针对家族信托的一般性特征,本文暂不讨论,感兴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一比照分析就好。本文仅就最受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债权家族信托是否具有避税的非法目的

债权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是最常被质疑的事项。《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三分类》则进一步明确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包括“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就债权家族信托而言,其通过将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隔离和保护,通过受益人安排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传承,通过向家族企业发放贷款计收利息可以实现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这本没什么异议,但有的人认为,债权家族信托在对家族企业计收贷款利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事项上存在“避税”目的之嫌,自家族信托处取得的受益分配无需纳税亦存在“避税”之嫌,这是典型的“理论派”选手。

① 以贷款形式运用信托财产,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企业利息税前抵扣政策也并非是为了债权家族信托所专门定制。实操过程中,针对债权的利率标准,往往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范围内,且鉴于委托人和其家族企业属于关联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时,家族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中,其仅能针对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的则不得扣除。上述措施明显能够排除所谓债权家族信托“避税”目的的猜测。

② 我们国家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管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实施。目前我国对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层面并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则。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且不论受托人没有代缴代扣的义务,即使受托人想代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能否实现都存疑。更何况在几乎任何一家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文件中,受托人都会明确告知受益人,其自家族信托中取得信托财产之时需自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承担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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