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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注意!7月1日起,发票上要是少了这个就没法报销啦

济宁大众网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6-11 21: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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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工资、发奖金、带薪假

上班族们最开心的事情是什么?

当然是 报销啦

花出去的钱又回来了

有种间接发工资的感觉

感觉特别爽!

不过小编可要给大家提个醒

7月1日起,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

不能够再作为税收凭证了!

也就是说不能报销了!

什么情况?

不能报销了?

但这确实是真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7月1日起

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

不能够再作为税收凭证了

↓↓↓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那以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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