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方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票据的有以下几点重要特征:
第一,标准化票据≠标准化的票据,被标准化的其实是新创设的“受益凭证”。
2018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稿中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是:(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在票交所交易的票据唯一有争议的是第(1)点“等分化”要求。新规落地之后市场对于“非标转标”的猜测之一就是把票据转为标准化资产。但与市场所期待的不同,此次创设的标准化票据并不是把票据标准化,而是以票据资产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创设全新的债券品种,更类似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
票据作为底层资产的属性没有发生改变,但新产品无疑通过资金流重构实现了变相的票据等分化,是非标转标的重要一步。
第二,标准化票据≠票据ABS,但二者形式十分类似。
标准化票据的交易结构与ABS基本相同,但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一种ABS产品,因为标准化票据缺少了ABS的一个最核心的要素——破产隔离。传统的ABS产品往往是通过基础资产买卖、信托等方式实现基础资产的隔离。而首期标准化票据创设公告对此的相关表述是“基础资产权属转移至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按照票交所规范,基本可以确定基础资产不隔离。此外,人民银行已经批准标准化票据成为银行间市场平行于短融、中票的独立分类,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标准化票据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ABS,而是一种内涵极为相近新型融资工具。
第三,标准化票据在上清所登记托管,债券属性更强;
存托机构由票交所担任表明票交所承担一定资产创设功能。
标准化票据托管在上清所,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便利银行间交易,另一方面也是在有意淡化产品的“票据”属性,而更加靠近“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质。存托机构由票交所担任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如果以信贷类ABS类比的话,票交所在资产的创设中实质上承担了三重角色:管理人(信托/券商)、托管人(银行)和交易场所,这也意味着票交所从一个单纯的交易场所发展出了一定的“资产创设”功能,因此未来票交所推出更多“非标转标”产品或可期。
第四,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双市流通,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虽然国务院批准的8家交易场所不包括票交所,但票交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因此对于到底是不是标准化交易场所的问题市场始终存在争议,标准化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交易无疑更加夯实了其标准化的属性,也有助于提高流动性。需要指出的是首期标准化票据的交易场所仍是票交所,第二期开始改为银行间,今后预计都将以银行间交易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