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IPO处罚案例分析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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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12日,上交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一个自律监管处罚案例,涉及的发行人是主板IPO企业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会计师是中汇,律师是竞天公诚。具体情况如下:
2.
跟我们前面分析的两个案例类似,这个案例也是经历了证监会现场检查的
IPO
案例。当然,这个案例跟以前的最大的不同就是:
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好像并没有发现太多实质性的错误和瑕疵,而核心的一个关于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一个是金额不大另外比例也不过是
5.24%
,差一点就低于
5%
或许就在会计准则允许的重要性水平之内了。
就跟蜜雪冰城上万家门店只发现了一个用隔夜柠檬的问题类似,对于一个
IPO
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最终只发现了这样一个看起来并不严重甚至还存在一些争议的问题,是不是反而说明这个企业至少在
IPO
规范以及中介机构在财务核查等方面没有大的问题呢?
3.
当然,任何一个问题都需要分两个方面去说。我们暂且认可企业在规范性和中介机构在勤勉尽责方面没有什么大的问题,那么我们看了一下企业申报时候的经营业绩情况,只能说,在
IPO
新的审核标准出台之后,这样的业绩规模显然已经完全不符合主板
IPO
的审核标准和要求了。考虑到发行人所谓的大数据行业本身就存在核算准确性的问题,再加上业绩在基本的
IPO
门槛摩擦,因而最终被现场检查并最终撤回申请也就看起来顺理成章了。
4.
到了这里,我们可以非常直接的也有点不负责任地总结一下
IPO
最容易被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的情形:
主营业务或者业务模式对财务核算的准确性甚至真实性提出挑战,发行人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只是满足最基本的规则规定的门槛,发行人的板块定位有关指标只是刚刚“及格”。
5.
不管怎样,这个案例最终的处罚结果,不管是对于发行人还是对于签字的保代和会计师都还是很轻微的,只是监管警示。因为很轻微,因而这次都没有涉及到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都自身没有被处罚。
6.
既然如此,小兵最后再说一句话。
如果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有很严重的信息披露和勤勉尽责方面的问题,那就使劲处罚绝不留情,最好让他们永远没有再上市和保荐上市的机会。如果监管机构没有发现什么严重的重大的本质的问题,那么也不要轻易出具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在目前的环境下,任何一个处罚,哪怕是口头警告或者监管谈话,可能都会直接葬送一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本就岌岌可危的就业机会。纯猜测,或许监管机构也是开罚单的
KPI
,但还是希望能把更多精力放到那些大案要案,那些造假上市侵占资产的企业,那些不知羞耻为虎作伥的中介才是严打的对象,有些勤勉干活就为了保住饭碗的打工人还需要手下留情。
当事人: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汝良,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卢海玲,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22
年起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并将该服务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发行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并经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履约验收条款,发行人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占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的
5.24%
,收入确认时点与信息披露、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此外,发行人
2020
年、
2022
年均存在推迟确认以前年度少量收入的情况,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收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汝良、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卢海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汝良、卢海玲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
费哲君,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石迪,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费哲君、石迪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22
年起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并将该服务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发行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并经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履约验收条款,发行人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