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绍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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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主要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绍辉说法  · 公众号  ·  · 2023-01-08 10:54

正文

当我们面对一起案件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无论使用什么方法,我们都无法让真相重现,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可能的事实。换言之,虽然案件的客观真相是存在的,但是在其被证实之前只有上帝和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作为事后介入的、不具备上帝视角的司法人员并不知晓的。

既然司法人员对真相究竟是什么并不知晓,那么他如何判断证据已经天衣无缝的证明了案件事实呢?退一步讲,即使司法人员能够判定,要求每一个案件的证明都要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要做到这一点无疑要付出巨大的司法成本,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即使我们有能支付起这样的成本,司法效率也是低下的。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民事证据中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某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可能性或者概率较大,就支持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然,通过特定法律程序和规则认定的事实,并非实际发生过的客观的自然状态下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真相。
那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认定事实呢?因为事实需要认定时,往往是双方发生争议,对事实有所分歧,提交第三方(法院)来作出评判。而法官必须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通过证据材料的分析、判断,对过去已经发生或还未发生的、自己未亲眼所见的事实作出认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来作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让法官基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法律事实(证据)作出认定,而不能强求其必须查清事实真相。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逼近客观事实或事实真相,而不能到达客观事实。有些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只要具有最大的可能性就行,而不需要无限逼近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中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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