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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费时要求保单即时生效,但三小时后还未出保单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9-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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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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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56

■单县法院 交保费时要求保单即时生效,但三小时后还未出保单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2024年4月20日,被告甲公司准备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200万。当日,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车辆投保事宜,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核保通过价格,可以打款”。次日11时23分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费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同日11时26分将转账截图微信发送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并要求保险合同做“即时生效”,保险公司业务员回复收到。同日14时3分,被告张某驾驶案涉车辆,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欲左转弯的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李某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生效,本次事故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中,被告甲公司要求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亦明确同意承保,甲公司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方就生效期限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做即时生效”,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于缴纳保费时(即2024年4月21日11时23分)已成立并开始生效,保险期间自此时起算,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4年4月21日14时3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单方确定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21日15时0分起至2025年4月21日15时0分止的行为,对投保人不产生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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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蒙阴法院 法护云蒙 青绿崮乡:万尾花鲢入云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助推云蒙湖生态环境保护,2024年9月10日,蒙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干警前往云蒙湖生态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增殖放流区,联合云蒙湖管委会开展秋季鱼苗放流活动,本次活动共放流约13000尾花鲢,总重量达20000斤。

蒙阴法院云蒙湖生态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增殖放流区以云蒙湖铁城码头为中心,向外辐射整个云蒙湖10万亩水面,主要职责是定期投放滤食性花白鲢鱼苗,实现以鱼净水,以鱼控藻,净化水质,保护水源。

“我们将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作用,维护本地生态环境,切实把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绿色发展的司法效能,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魏善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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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 院: 人死债消?11年讨薪路该如何画上句号?

罗某某2013年起跟随杨某在工地打工,当时约定工资每天160元,薪资月结,后经对账,杨某欠罗某某劳务费10820元未给付。但罗某某多年索要未果,直至2024年5月底,罗某某因病去世。罗某某的妻子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了被告杨某,要求杨某给付劳务费10820元。

福山法院调解员郭兆斌了解该案前因后果后,联系了被告杨某,杨某起初态度十分强硬:“事情都过去11年了,我不记得有欠款,就算欠了现在也人死债消,我不同意给钱。”

为了让失去家人的原告尽快拿到这笔欠付多年的劳务费,缓解燃眉之急,调解员多次给杨某打电话,尽可能劝说,同时,多方联系找寻当时与罗某某、杨某一起出工的工友。工友给杨某打去了电话进行劝说,帮助杨某回忆欠款的情况。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杨某终于被打动,缓和了之前强硬的态度,承认并同意偿还这笔欠款,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多年的欠款风波,彻底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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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 法院: 跨国离婚纠纷 “云端”快捷化解

原告VANG某(越南籍)与被告张某(中国籍),二人在边境游玩时相识相恋,后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VANG某未入中国籍,二人长期在中越间往返奔波,聚少离多,又因生活习惯、文化差异,语言交流不畅等因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VANG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经了解VANG某不会讲中文,张某与其沟通大部分通过翻译软件及肢体语言,为确保原告能够完全参与案件、了解案情,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为原告聘请了越南语翻译人员,在开庭时进行现场翻译。在得知原告VANG某无法来到现场开庭,且签证即将到期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通过云庭的方式,在互联网进行线上庭审,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一桩涉外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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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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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57

■沂水法院 为获佣金能否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取现”?

“在家兼职,轻松月入1W不是梦”,2023年1月,王某闲来无事浏览短视频时,在一个作品的评论区发现了令其心动的兼职广告,随后通过私聊的方式了解到该兼职是通过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对方取现以赚取佣金。
因贪图蝇头小利,王某在明知对方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使用,并帮助对方在柜台取现诈骗资金25000元,从中获利2200元。案发后经查,王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共计93600元,查实的诈骗资金为59000元,另一张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44574元,查实的诈骗资金为445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王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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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58

■临清法院 “仅退款”变“多赔钱”!这样的“薅羊毛”行为不可取

原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儿童玩具店铺,被告洪某于2024年8月5日购买原告店铺内的儿童玩具,实际花费14.85元。洪某收到货物后,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在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后同意退款,并将全款原路退回至被告洪某账户。店铺客服联系被告洪某希望其能将商品退回,但被告洪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未退货。协商无果后,原告王某将洪某起诉至临清法院,要求洪某返还14.85元货款以及因此次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74元。

临清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洪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主动联系原告王某协商退款退货事宜,愿意支付原告王某200元并一次性付清,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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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认清“帮信”,拒做“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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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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