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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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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情况的说明;
●(四)省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七)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九)企业最初使用该商号的证明;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