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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臭装置虚假验收!这家环保公司被重罚,得不偿失!

VOCs前沿  · 公众号  · 社会 环保  · 2024-09-20 12:48

正文

个别环保公司把“合法合规自主”当成“违法违规作主”,在协助企业开展自主验收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虚假验收!一环保公司被处罚!

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据了解,此案件的查办对其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是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责任意识的郑重提醒,切不可为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



基本案情:经查,宁波某环保公司编制的宁波北仑某食品厂《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载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现场实际情况为:企业污水站排气筒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污水站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简易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保公司直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同时直接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4月通过环评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该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对宁波市某环保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7.3万元,对胡某作为虚假验收报告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3万元罚款,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知识多一点】

环保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最高可罚200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那什么情况属于弄虚作假呢?



生态环境部2022年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明确了一些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具体内容如下,供参考:


一、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

  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纂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


  1.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


  2.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


  3.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4.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


  5.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信息。


二、关键内容缺失

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


  1.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


  2.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


  3.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


  4.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三、验收结论错误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


  3.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情形

  1.伪造或纂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


  2.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纂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纂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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