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彧之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6月6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7月5日,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方案落实推进,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湖北省商务厅联合省国税局发布了《省商务厅、国税局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工作流程等有关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知》鼓励在具备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在服务领域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政策导向的企业及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起到支撑作用的企业,优先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
《通知》还就企业申报流程方面做出了规定。申报试点的企业需自主向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同时需将申报情况告知当地自贸区管理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对确认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省商务厅、省国税局会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下达确认试点文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相关退出机制,对于已确认的试点企业,如迁出自贸区、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再享有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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