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大法官主流观点、权威著述。
导读:离婚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中未作具体介绍,只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作出了相关规定。面对日渐增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不同地方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本期法信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的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问题,我们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惯例,即如果当事人要起诉离婚,必须对其本人要求解除的婚姻关系作出明确表述。在婚姻案件中,对于财产关系,可以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授权委托书即可,但是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由当事人本人明确表述。因为,审查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就会引起当事人一系列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变化,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坚持这一做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应该怎么处理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我们在调研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例如,一位富裕的老人与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结婚。一段时间之后,老人患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行为能力。女子为了早日继承老人的遗产就遗弃、虐待老人。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又损害了老人子女的权益。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老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而老人的子女着急也没有办法。因此,这是一个难点问题。有的法官提出要坚决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规定由老人的成年子女代表老人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老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应是他的妻子,因此这种方法在法律上存在障碍。经过反复研究,我们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规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严重,只是一时照顾不周,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二,在程序上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程序上的要求。这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启动此项程序。有些妻子比较马虎,或许因为工作很忙,对丈夫的照顾未必周到,只要其行为没有严重到损害丈夫合法权益的地步,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此外,此条规定也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我曾经见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城市的男孩,有点呆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找了一个农村的女孩结婚。婚后女孩的户口调到了城里,并生了一个小孩。这个女孩很能干,她的婆婆感觉自己的儿子守不住这个儿媳,就故意与儿媳闹矛盾,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婆婆认为儿媳不可能对儿子好,而自己年事已高,也不可能再去照顾儿子,就想方设法让儿子与儿媳离婚。婆婆认识一个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障碍、手有一点残疾的女孩,想让这个女孩把儿子和儿媳拆散,然后让她与儿子结婚。婆婆认为这样一来,两个都有残缺的人能够建立比较稳固的关系。为达此目的,婆婆就以儿子的名义起诉离婚,但是儿媳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询问男孩对今后的生活有什么打算,男孩说要好好挣钱、陪媳妇一起出去玩。可见夫妻二人是有感情的,只是婆婆担心儿媳以后变心、对儿子不好而要求二人离婚,该案最后调解结案。通过叙述这个案件,我想强调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1.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陈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疾病或外力损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时,夫妻之间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但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
2.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胡兄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起诉离婚案
本案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时候,由于其自身欠缺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如果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依法获得了法定代理权,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31日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自己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
本案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夫妻一方有精神残疾的,应根据病情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案号:(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02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取得监护资格后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张高峰诉曹克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诉讼作为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已实施,他人不能代理。但夫妻一方在婚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配偶又不尽监护义务和夫妻扶助义务时,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其他近亲属在取得监护资格后,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案号:(2009)宝民初字第1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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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杜万华大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讲授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课程及在地方法院和高校结合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实际所作的演讲为主要内容,这些演讲以解决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目的,实用性强。重点讲解了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民事商事审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理念问题。例如,公平正义的认识问题,民事商事审判的职能问题,调解和裁判的关系问题,巡回审判与坐堂问案的定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如何认识问题,人民法庭的性质、职能和定位问题,等等。
二是民事商事审判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例如,物权纠纷特别是“一物二卖”问题,国有土地出让纠纷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问题,建筑工程承包问题,房屋买卖问题,合同纠纷问题,侵权纠纷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劳动争议问题,等等。
三是民事诉讼程序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许多新的制度需要明确,许多新的理念需要解释。例如,如何正确认识程序公正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问题,如何明确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的职能以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程序同质化现象问题,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证明责任问题,如何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问题,如何开展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问题,如何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杜万华大法官都尽可能给予较全面的说明阐释,以保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能够在民事商事审判中较好地实施。